Page 370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貳篇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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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8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 (貳篇)






                           對於產品責任問題,首篇已論述過 (何謂產品責任險),於今消費者
                       意識高漲的時代,如何保護消費者利益與安全,成為當今之社會風潮,

                       因此如國內有「消費者保護法」之法律規定,目的即用以保護消費者,
                       使其權益不受損害。當然歐美、日本等先進國家更早已實施甚久,且對

                       消費者之保護更是周到。例如於 1995 年 7 月 1 日起實施的產品責任法的
                       日本,對於產品責任更有新的規定,此對我輸日廠商不得不提高警覺,

                       及早防範,以免出口商品受到影響。
                           有關日本即將實施之產品責任法 (簡稱 PL 法),據悉,其要點為:

                            1.  製造者責任:製造者等因其製造、加工、進口、OEM 之製造物交
                              付時,因製造物本身的缺失,對他人的生命、財產造成侵害時,

                              應負擔由此而引起的損害賠償責任。

                            2.  免責條款:該製造物被製造業交付時,因當時科學或技術水準所
                              限,不能認識該製造物的缺失,該製造物被當作其他製品的零件
                              或原料使用時,其欠缺是由按照其他製品的製造業者設計進行而

                              產生時,對其欠缺不承擔過失。

                            3.  時效條款:損害賠償請求權自知道起 3 年,自製造物交付起 10 年
                              不實行,而喪失時效。但是以身體積蓄致影響人體健康所造成損
                              害或經過潛伏期後,症狀才會出現的傷害,自損害發生時起算。


                           因此,日本各企業廠商無不積極調整體質,改善產品的生產品質,
                       加強安全檢驗,以免因該法實施後,產品致消費者造成損害時,負擔更

                       大的責任及賠償。此外,對於進口貨品加強嚴格的品管要求,要求海外

                       製造廠商或其他在海外投資生產之廠商,必須對產品安全性負起連帶責
                       任,以規避風險,降低產品責任,此值得台灣輸日廠商注意。

                           從而,如本題所述,業者本身為一自行車製造工廠,產品大都輸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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