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63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貳篇 (增修訂二版)
P. 363
第九章 其他與國際貿易金流相關疑難問題 351
由押匯銀行 (或其他中介銀行申請押匯銀行) 向受益人要求補製齊押
匯單據重行提示,請求補償。
綜此上述,貴行押匯文件若依 L/C 規定分二次寄送 (即二張押匯銀行
之伴書 Covering Letter 及其附屬文件,請參閱附件一、二),有押匯文件
符合 L/C 規定之前提下,縱然押匯文件在郵遞途中遺失,開狀銀行之付
款責任無可迴避,但若押匯文件有瑕疵不符合 L/C 之規定,其責任應歸
屬於出口廠商。
一、來函稱,貴行依 L/C 之規定將押匯文件分開兩次付郵,必然有二次
付郵紀錄,出口商提示之押匯文件符合信用狀之規定下,縱然有一
套押匯文件在送交開狀行遺失,另一套亦可由開狀銀行轉交進口商
予以提貨,此時開狀銀行必然要付款,實務上亦無困擾。若押匯文
件有瑕疵不予接受時,開狀銀行應依 UCP600 第 16 條 c 項之規定通
知押匯銀行並須敘明該等單據正留候提示人處置,或是退還提示
人,若經押匯銀行指示退還押匯文件,依國際商會 1983.1.6 REF
MR/470 解釋,「拒付發生時,開狀銀行所能返還的單據,僅限於受
益人 (出口商) 當初押匯時所提示的部分」申言之,其未透過押匯銀
行寄送者,開狀銀行並不負返還之責任。
換言之,其透過押匯銀行寄送者,拒付時,開狀銀行應返還之責
任。
據此,押匯銀行將全套押匯文件分二次付郵,開狀銀行拒付時,當
然要全套退回,但開狀銀行僅退回其中一次之押匯文件 (三分之二
套),至於另外未退還之三分之一套文件,應說明理由並附具證明。
若開狀銀行能提出合理之證明,其遺失之責任就當歸屬提供快遞服
務之機構。若開狀銀行無法提出合理之證明,其責任無可逃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