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35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貳篇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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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出、進口託收及光票託收等相關疑難問題 323
本公司係創業年餘的禮品出口廠商,押匯銀行核定之出口押匯額度
為 20 萬美元,在平時額度夠用,但在旺季時超過額度的出口押匯,押匯
銀行皆用「假託收」方式處理,請問:
1. 何謂「假託收」?在何種情況下,銀行會用「假託收」方式處
理?
2. 對出口商而言,付款方式以 L/C 為最佳,託收為次之,銀行以
「假託收」方式辦理,是否會影響出口廠商之權益?
「假託收」在銀行實務上稱為「L/C 項下託收」,亦即押匯銀行對開
狀銀行表示押匯,先行寄單,但不對出口商撥款,俟國外開狀行付款
後,再將押匯款付給出口廠商之謂也。一般來說 L/C 項下託收之情形如
下:
(一)出口商提示無瑕疵單據時:
1. 在出口押匯額度內:出口廠商不需要資金時,押匯銀行則以
L/C 項下託收方式辦理,俟國外開狀銀行付款後,再將押匯款
撥付給出口廠商,出口商免負擔出口押匯息。
2. 超過出口押匯額度時:
押匯銀行為債權上之顧慮,超過出口押匯額度之出口案件亦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