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9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貳篇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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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國貿條規 (INCOTERMS 2010) 疑難問題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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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保債權,因此 L/C 上指定本行為 B/L 上之受貨人 (Consignee),開狀未
久,A 公司財務情形惡化無法還款贖單,又押匯文件 (Shipping Document)
未符合 L/C 上之規定,本行以單據瑕疵為理由向押匯銀行拒付。船公司
因進口商遲不領貨以 B/L 上指定本行為受貨人之理由,委請律師以存證
信函方式要求本行支付運費,請問在此情形下運費應由誰擔負?
一、依一般國際貿易習慣,價格條件為 FOB (船上交貨條件) 時,依 2010
年 INCOTERMS (國貿條規) 之規定簡述部分買賣雙方之義務如下:
1. 賣方之義務:賣方需在約定時間,於約定之港口將貨物裝載於買
方所安排之船舶上,賣方負擔貨物裝上船 (Shipped on Board) 為
止之風險及裝運費用。
2. 買方之義務:買方需安排適當之船舶,並通知賣方船舶停靠之碼
頭,使賣方得在約定之時間及地點裝載貨物。若因買方安排之船
舶不適當,其所引起之損失應由買方負擔,並負擔自交貨日貨期
間屆滿後之一切風險及費用。
據此,就單純的以 FOB 之價格條件下,運費當然由買方 (進口商)
負擔。
二、價格條件為 FOB 時,理論上係由進口商安排船舶,但因進口商對出
口地之船務公司並不熟悉,安排之船期亦未必能符合出口商之需
要,實務上,進口商大多委由出口商代為安排裝運事宜,出口商成
為運送契約上簽約之當事人,照常理,簽約之當事人 (出口商) 對運
送人完成交付任務後就有支付運費之義務,惟配合價格條件為 FOB
由進口商負擔運費之需要,由出口商與船公司雙方特別約定,貨物
送抵目的地後,要求收貨人給付運費,此種約定即屬由第三人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