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3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貳篇 (增修訂二版)
P. 33

第一章  國貿條規 (INCOTERMS  2010) 疑難問題  21
                                                                                ®





                                        必須涵蓋契約貨物,記載約定裝船期間內之日期,使買方能
                                        在目地港從運送人處領取貨物;(3)  除非另有約定,使買方能

                                        以移轉單據給其後續買方或以通知運送人之方式將運送中之
                                        貨物出售;(4)  當此用送單據以可轉讓方式發行並有幾份正本

                                        時,必須項買方提供全套正本。
                                     8.  核對、包裝、標誌與檢查貨物:CIF 條件規定賣方的義務:(1)

                                        賣方必須支付依 A4 項規定交貨之目的所需之核對作業成本
                                        (如核對品質、丈量、過磅、計數)  及出口國主管機關所強制

                                        之任何交運前檢查之成本;(2)  賣方需負擔包裝貨物費用,除
                                        非該特定交易,通常運送以不包裝出售之貨物;(3)  賣方得依

                                        適合運送之方式包裝貨物,除非在銷售合約訂定前,買方已
                                        通知賣方特別的包裝需求;(4) 包裝需適當地標示之。

                                     9.  資訊協助及相關成本:CIF 條件規定賣方必須應買方要求或協
                                        助取得單據及資訊的義務:(1) 貨物進口;(2) 運送到最終目的

                                        地所需;(3)  有關安全運送;(4)  償還買方依 B10 項規定買方

                                        提供或協助取得單據及資訊之成本及費用。
                             二、Delivered At Terminal:DAT (insert named terminated at port or place

                                  of destination) 終點站稅前交貨條件 (加註目的港或目的地的指定終點
                                  站)

                                  (一)意義:在本條件下,賣方在指定目的港或目的地的「指定貨運
                                     站」,從抵達的運輸工具上以將貨物卸載於買方處理下之方式的

                                     交貨條件。
                                     賣方負擔將貨物交運到指定目的港或目的地的貨運站,包括卸載

                                     在內的所有危險,而本條件的危險轉移地點為指定目的港或目的
                                     地之貨運站的特定地點,賣方應該取得符合該條件的運送契約。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