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3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貳篇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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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國貿條規 (INCOTERMS 2010) 疑難問題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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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須涵蓋契約貨物,記載約定裝船期間內之日期,使買方能
在目地港從運送人處領取貨物;(3) 除非另有約定,使買方能
以移轉單據給其後續買方或以通知運送人之方式將運送中之
貨物出售;(4) 當此用送單據以可轉讓方式發行並有幾份正本
時,必須項買方提供全套正本。
8. 核對、包裝、標誌與檢查貨物:CIF 條件規定賣方的義務:(1)
賣方必須支付依 A4 項規定交貨之目的所需之核對作業成本
(如核對品質、丈量、過磅、計數) 及出口國主管機關所強制
之任何交運前檢查之成本;(2) 賣方需負擔包裝貨物費用,除
非該特定交易,通常運送以不包裝出售之貨物;(3) 賣方得依
適合運送之方式包裝貨物,除非在銷售合約訂定前,買方已
通知賣方特別的包裝需求;(4) 包裝需適當地標示之。
9. 資訊協助及相關成本:CIF 條件規定賣方必須應買方要求或協
助取得單據及資訊的義務:(1) 貨物進口;(2) 運送到最終目的
地所需;(3) 有關安全運送;(4) 償還買方依 B10 項規定買方
提供或協助取得單據及資訊之成本及費用。
二、Delivered At Terminal:DAT (insert named terminated at port or place
of destination) 終點站稅前交貨條件 (加註目的港或目的地的指定終點
站)
(一)意義:在本條件下,賣方在指定目的港或目的地的「指定貨運
站」,從抵達的運輸工具上以將貨物卸載於買方處理下之方式的
交貨條件。
賣方負擔將貨物交運到指定目的港或目的地的貨運站,包括卸載
在內的所有危險,而本條件的危險轉移地點為指定目的港或目的
地之貨運站的特定地點,賣方應該取得符合該條件的運送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