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7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貳篇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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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國貿條規 (INCOTERMS 2010) 疑難問題 25
Delivered Duty Paid
DDP (insert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 稅訖交貨條件 (加註指定目的
地)
意義:在本條件下,賣方在輸入國指定目的地,辦理輸入通關手
續,及未從運抵之運送工具上卸載貨物交付買方,賣方必須負擔將貨物
交至該地包括關稅、稅捐及其他費用在內之全部成本與危險;此條件之
下賣方的負擔責任最重。
一、DDP 條件下賣方義務:
1. 交貨與受領貨物
DDP 條件規定:賣方在買賣契約約定日期或約定期間內,於指定
目的地的約定地點,以在抵達之運送工具上「準備卸載」(ready
for unloading)將貨物置於買方處理下的方式交貨。
2. 成本之分配
DDP 條件規定賣方必須支付的成本為:(1) 賣方完成交貨起有關貨
物之全部成本;(2) 買方未依 B2 項規定完成其義務,或未依 B7
項之規定給予通知所發生任何附加成本,但以該貨物已經明確認
定屬於契約貨物為條件;(3) 支付辦理進口之通關手續及所有關
稅、稅捐及其他費用;(4) 在指定目的地抵達的運送工具上受領貨
物所需之所有卸貨成本,除非這些成本在運送契約中約定由賣方
負擔;(5) 包含運送契約中規定由賣方負擔之在目的地卸貨的任何
費用。
3. 交貨單據與交貨證明
DDP 條件規定:賣方負擔費用提供的單據必須使買方能依 A4 及
B4 項規定受領貨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