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7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貳篇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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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國貿條規 (INCOTERMS  2010) 疑難問題  25





                                  Delivered Duty Paid
                                  DDP (insert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 稅訖交貨條件 (加註指定目的

                             地)
                                  意義:在本條件下,賣方在輸入國指定目的地,辦理輸入通關手

                             續,及未從運抵之運送工具上卸載貨物交付買方,賣方必須負擔將貨物
                             交至該地包括關稅、稅捐及其他費用在內之全部成本與危險;此條件之

                             下賣方的負擔責任最重。
                             一、DDP 條件下賣方義務:

                                  1. 交貨與受領貨物
                                    DDP 條件規定:賣方在買賣契約約定日期或約定期間內,於指定

                                    目的地的約定地點,以在抵達之運送工具上「準備卸載」(ready
                                    for unloading)將貨物置於買方處理下的方式交貨。

                                  2. 成本之分配
                                    DDP 條件規定賣方必須支付的成本為:(1) 賣方完成交貨起有關貨

                                    物之全部成本;(2)  買方未依 B2 項規定完成其義務,或未依 B7

                                    項之規定給予通知所發生任何附加成本,但以該貨物已經明確認
                                    定屬於契約貨物為條件;(3)  支付辦理進口之通關手續及所有關

                                    稅、稅捐及其他費用;(4)  在指定目的地抵達的運送工具上受領貨
                                    物所需之所有卸貨成本,除非這些成本在運送契約中約定由賣方

                                    負擔;(5)  包含運送契約中規定由賣方負擔之在目的地卸貨的任何
                                    費用。

                                  3. 交貨單據與交貨證明
                                    DDP 條件規定:賣方負擔費用提供的單據必須使買方能依 A4 及

                                    B4 項規定受領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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