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4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貳篇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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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 (貳篇)






                               本條適合海運或其他運送方式之交貨條件。
                           (二)賣方義務

                               1. 給予買方所需任何通知,以便其接受貨物。
                               2. 提供符合契約的貨物,並提供發票及證明。

                               3. 賣方負擔貨物滅失或毀損之風險,直至貨物交付買方處置。
                               4. 簽訂運送契約支付運費。

                               5. 辦理輸出通關手續。
                               6. 提供交貨之證明、貨物安檢之資訊。

                               7. 支付有關貨物交貨前之一切費用。
                           (三)買方義務

                               1.  負擔貨物在目的港或目的地指定終點站交付時起滅失或毀損的
                                  風險。

                               2. 貨物輸入時應付的通關手續費及其他費用。
                               3. 依約接受貨物並支付貨款。

                               4. 提供賣方未取得保險所需之資訊。

                               5. 若有權決定接受貨物之時間與地點時,須給予賣方充分之通知。
                               6. 買方必須償還賣方因提供其協助取得單據或資訊之費用。
                       三、從上述之定義中我們可以詮釋如下:

                           (一) 風險移轉地點不同

                                CIF 條件下:賣方承擔貨物直到裝船港口裝上船時為止之貨物損
                                失或損害之所有風險。

                                DAT 條件下:賣方承擔貨物運抵目的港口或目的地止之貨物損
                                失或損害之所有風險。

                           (二) 交貨地地點之不同
                                CIF 條件下:賣方必須依契約之規定,在某一時日或在所表明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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