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4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貳篇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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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 (貳篇)








                           國貿條規 (INCOTERMS) 為國際商會所制定,自 1936 年迄今已歷 70

                       多個年頭,其目的即在解釋貿易條件,俾國際貿易的運作通暢無阻,而
                       隨著現代國際貿易的蓬勃發展,雖帶給各行各業較以往更有機會進入世

                       界各地市場,但買賣雙方發生誤會的可能性及爭議亦隨著國際貿易之發

                       展而增加,因此相關貿易業者及銀行界應對「國貿條規」有深刻的瞭
                       解,才能應付日趨複雜的國際貿易問題。
                                                           ®
                           2010 年版國貿條規 (INCOTERMS 2010) 業經國際商會修訂完成並自
                       2010 年起適用。(有關之詳細內容,國內亦有翻譯本出版可供參閱),依

                       該條規所訂共有 11 種交貨條件,茲將不同運送方式與其對應的貿易條件
                       分述如下:

                       一、限海運及內陸水路運送
                           1. FAS─出口港船邊交貨條件:本條件表示賣方在指定裝運港以將貨

                             物置於「買家指定的船邊」(即在碼頭或駁船上)  之方式交貨的條
                             件。

                           2. FOB─出口港船上交貨條件:賣方交貨 (風險之移轉):賣方須將貨
                             物運送至指定裝運港並裝載於買方所指定之船舶上  ( 不同於

                             Incoterms2000 之越過船舷),或配合大宗貨物在運送途中之轉售,
                             購買以如此交付之貨物 (註:即原貨主已將轉售之貨物裝船),視為

                             賣方交貨。

                           3. CFR─運費在內交貨條件:本條件表示賣方以將貨物置於船上時或
                             取得已如此交運之貨物之方式交貨的條件。賣方必須將貨物交運到
                             買賣契約所約定的船上或取得已如此交運到目的地之貨物。

                           4. CIF─運保費在內交貨條件:本條件表示賣方以將貨物置於船上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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