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9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貳篇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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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國貿條規 (INCOTERMS 2010) 疑難問題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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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交貨條件為 FOB 時,即表示日本之進口商負擔運費與保險,若台灣
中間商與日本買方簽訂之買賣合約交貨條件為 FOB Taiwanese Port
時,貨物不在台灣轉口,僅能從泰國逕運日本,若裝運之船公司在台
灣無代理商,提單無法更換之情形下必然造成交運地不符之紛擾。
本公司設廠於大陸,產品之銷售對象大部分為台商,因此究竟應採
用何種貿易條件,對賣方最為有利,請詳加說明。
一、國際貿易主要的當事人為買方 (進口商) 及賣方 (出口商),在買賣雙
方信用建立後,雙方均建立在誠信原則上來進行交易,所以彼此均
會依其所建立的慣例或默契來履行雙方之義務與責任,而不會有爭
議,但如有一方發生變化或外在的因素,如政治、經濟上的不確定
因素影響到雙方的權益時,則爭議難免會發生,所以精確劃分買、
賣雙方之責任、費用等國際貿易有關的問題,除雙方於交貨前所取
得之共識載明於買賣契約中外,有關未盡事宜,則應依據國際商會
所制定之「2010 年版國貿條規」之規定,而將國貿條規載入契約
中,如此買賣雙方有關的責任、費用及風險才能有所依循,這亦是
從事貿易業者應予瞭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