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9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貳篇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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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國貿條規 (INCOTERMS  2010) 疑難問題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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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若交貨條件為 FOB 時,即表示日本之進口商負擔運費與保險,若台灣
                                中間商與日本買方簽訂之買賣合約交貨條件為 FOB Taiwanese Port

                                時,貨物不在台灣轉口,僅能從泰國逕運日本,若裝運之船公司在台
                                灣無代理商,提單無法更換之情形下必然造成交運地不符之紛擾。
















                                  本公司設廠於大陸,產品之銷售對象大部分為台商,因此究竟應採
                             用何種貿易條件,對賣方最為有利,請詳加說明。





                             一、國際貿易主要的當事人為買方 (進口商)  及賣方 (出口商),在買賣雙

                                  方信用建立後,雙方均建立在誠信原則上來進行交易,所以彼此均
                                  會依其所建立的慣例或默契來履行雙方之義務與責任,而不會有爭

                                  議,但如有一方發生變化或外在的因素,如政治、經濟上的不確定
                                  因素影響到雙方的權益時,則爭議難免會發生,所以精確劃分買、

                                  賣雙方之責任、費用等國際貿易有關的問題,除雙方於交貨前所取
                                  得之共識載明於買賣契約中外,有關未盡事宜,則應依據國際商會

                                  所制定之「2010 年版國貿條規」之規定,而將國貿條規載入契約
                                  中,如此買賣雙方有關的責任、費用及風險才能有所依循,這亦是

                                  從事貿易業者應予瞭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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