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0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貳篇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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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 (貳篇)






                       二、「2010 年版國貿條規」將重點放在賣方的交或義務上,因此如本題
                            所詢欲瞭解何種貿易條件對賣方最為有利,當事者應對國貿條規所

                            訂之 11 種交貨條件先作全盤瞭解才能選擇對本身較為有利之交貨條
                            件?此所謂之最有利交貨條件係指賣方所承擔之責任最小、費用最

                            少及風險最輕而言,與買方簽訂買賣契約,並將「2010 年版國貿條
                            規」載入買賣契約中,作為雙方交易的基礎和依循之依據。


                           依據國貿條規 (2010 年) 所規定之 11 種交易條件中以 EXW 貿易條件
                       為賣方最小義務之貿易條件,茲以”EXW”內容說明如下:

                           EXW (insert named place of delivery) 工廠交貨條件 (加註指定交貨地)

                       (一)  意義:在本條件下,賣方在其營業處所或其他指定地 (即工廠、倉庫
                           等)  將貨物交付買方處置,極為已履行其交貨義務,買方需負擔自買

                           方營業處所受領貨物至目的地的一切費用及風險。
                       (二) EXW 條件下賣方義務:

                           1.  許可證、認可、安全通關與其他手續:EXW 條件規定賣方必須:
                              (1)  應買方之要求及負擔危險與費用下,協助買方取得出口許可證

                              或其他官方認可;(2)  提供貨物安全通關所需之任何賣方所有的資
                              訊。

                           2.  運送及保險契約:EXW 條件規定賣方:(1)  無訂定運送及保險契
                              約的義務;(2)  必須應買方之要求及負擔危險與費用下,提供買方

                              取得保險所需之資訊。

                           3.  交貨與受領貨物:EXW 條件規定賣方必須在買賣契約約定的日期
                              或約定期間內,在「指定交貨地之約定地點」(the agreed point at
                              the named place of delivery),以「不予裝載在任何收貨車上」(not

                              loaded on any collecting  vehicle)  將貨物置於買方處理下的方式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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