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8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貳篇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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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 (貳篇)






                          下,契約內容可能出現下述二種情況。
                          (1) 裝運港口若在賣方國家之港口時:FOB 交貨條件後面所接「裝運港

                             口 」,不宜 特定某一 港口  ( 如 FOB Keelung) ,最好以 FOB
                             Taiwanese Port 為宜,因為出口商選擇裝運港口時,可較具彈性,

                             即在台灣的任一港口均可出貨,不僅選擇裝貨港,船隻或船期均較
                             具彈性。

                          (2)  裝運港口若非賣方國家之港口時:例如 FOB Hong Kong 之交貨條
                             件時,台灣之出口商必須負責將貨物從台灣運至香港,再以香港為

                             裝貨港運往目的地,因此自台灣運至香港的運費、保險及風險悉由
                             賣方負責,必須計入賣方之銷售成本中,賣方不可大意。

                       6.  僅適用於「純船運」之場合:因在 FOB 之交貨條件下,買賣雙方責任

                         之分界點為裝運口岸貨物實際裝上船後才移轉,故 FOB 交貨條件僅適
                         用於「純船運」之場合,若飛機、卡車、火車或貨櫃運輸宜採用 FCA
                         (Free Carrier)「貨交運送人」交貨條件為宜。

                       7.  處置不易之貨物交運,運送人不接受運費到收 (Fright Collect)  之考

                         量:諸如易腐貨品之交運,若採受貨人付費時,運送人將貨物運抵目
                         的地,俟運送人通知受貨人,受貨人因到貨遲延導致貨物腐壞而不予

                         交付運費提貨時,雖然運送人可依提單背面運送人責任條款之留置條
                         款(Lein Clause)  行駛留置貨物及拍賣之權利抵付運費,但容易腐壞或

                         保管不易之物品因拍賣不易,保管費又高,運送人大都不願採「運費
                         到收」之條件,出口商屆時先付運費,事後再收將有資金及收不到貨

                         款及墊付運費之可能。
                       8.  三角貿易之考量:中間商辦理三角貿易時,若貨物僅能從第三國逕送

                         進口地時,中間商與買方所訂之買賣契約,交貨條件後面應載名第三
                         地之港口,譬如日本向台灣採購鳳梨罐頭,台灣中間商向泰國採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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