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貳篇 (增修訂二版)
P. 14
2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 (貳篇)
本公司係貿易新手,最近國外買方要求本公司以貿易條件為 FOB 報
價,因簽約在即,請問以 FOB 報價有何應注意事項?
首先參閱國際商會 (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 2010 年所訂
之「國貿條規」(International Rules for the Interpretation of Trade Terms,
®
簡稱 INCOTERMS 2010) 交貨條件中 FOB 之規定。
FOB「船上交貨」條件指當貨物在指定船港裝上船時,即屬賣方交
貨。及自該時點起買方須負擔貨物滅失或毀損的一切費用及風險。「船
上交貨」條件,要求賣方辦理貨物輸出通關手續。本條件只能使用於海
運或內陸水路運送。若當事人不願以裝上船為交付貨物,則應使用「貨
交運送人」(FCA) 條件。
FOB 條件下賣方義務:
1. 許可證、認可、安全通關與其他手續:FOB 條件規定:(1) 自負危險與
費用取得出口許可證或其他官方認可;(2) 辦理貨物出口通關手續。
2. 運送及保險契約:FOB 條件規定:賣方無簽訂運送契約與訂定保險契
約之義務。
3. 交貨與受領貨物:FOB 條件規定:賣方必須在買賣契約約定的日期或
約定時間內,依港口習慣的作業方式,在規定裝運港,以將貨物至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