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5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貳篇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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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國貿條規 (INCOTERMS  2010) 疑難問題  13





                                   或取得已如此交運之貨物之方式交貨的條件。賣方必須訂定將貨物
                                   交運到指定目的港的運送契約並支付運費。

                             二、適合任何運送方式
                                 1. EXW─工廠交貨條件:本條件表示賣方在其「場所」(premises) 或

                                   其他指定的地方 (即工廠、廠房、倉庫等等)  以將貨物「置於買方
                                   處理下」(at the disposal of the buyer) 之方式交貨的條件。

                                 2. FCA─向運送人交貨條件:適用於貨物以任何運送方式運送之交
                                   易,包含運送全程使用一種以上之運送方式 (例如複合運送)  之交

                                   易。
                                 3. CPT─運送費付到指定目的地條件:本條件在 2010 年國貿條規中

                                   以“ CARRIAGE PAID TO ”,“ CPT (insert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  的方式表示。本條件表示賣方在約定地 (若當事人間已
                                   有約訂)  以將貨物交付其所指定之運送人或其他人之方式交貨的條
                                   件,賣方必須訂定將貨物運抵指定目的地之運送契約並支付運送成

                                   本。

                                 4. CIP─運送費及保險費付到指定目的地條件:賣方必須訂定將貨物
                                   運抵指定目的地之運送契約並支付運送成本。賣方必須就運送途中
                                   買方對貨物滅失或損壞的危險訂定保險契約。

                                 5. DAT─指定貨運站交貨條件:本條件為 2010 年國貿條規的新增條

                                   件,以“DELIVERED AT TERMINAL”,“DAT (inserted named
                                   terminal at port or place  of destination)”的方式表示。本條件表示

                                   賣方在指定目的港或目的地的「指定貨運站」(named terminal),從
                                   抵達的運送工具上以將貨物卸載置於買方處理下之方式交貨的條

                                   件。
                                 6. DAP─指定目的地交貨條件:本條件與 DAT 條件為 2010 年國貿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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