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5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貳篇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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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國貿條規 (INCOTERMS 2010) 疑難問題 13
或取得已如此交運之貨物之方式交貨的條件。賣方必須訂定將貨物
交運到指定目的港的運送契約並支付運費。
二、適合任何運送方式
1. EXW─工廠交貨條件:本條件表示賣方在其「場所」(premises) 或
其他指定的地方 (即工廠、廠房、倉庫等等) 以將貨物「置於買方
處理下」(at the disposal of the buyer) 之方式交貨的條件。
2. FCA─向運送人交貨條件:適用於貨物以任何運送方式運送之交
易,包含運送全程使用一種以上之運送方式 (例如複合運送) 之交
易。
3. CPT─運送費付到指定目的地條件:本條件在 2010 年國貿條規中
以“ CARRIAGE PAID TO ”,“ CPT (insert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 的方式表示。本條件表示賣方在約定地 (若當事人間已
有約訂) 以將貨物交付其所指定之運送人或其他人之方式交貨的條
件,賣方必須訂定將貨物運抵指定目的地之運送契約並支付運送成
本。
4. CIP─運送費及保險費付到指定目的地條件:賣方必須訂定將貨物
運抵指定目的地之運送契約並支付運送成本。賣方必須就運送途中
買方對貨物滅失或損壞的危險訂定保險契約。
5. DAT─指定貨運站交貨條件:本條件為 2010 年國貿條規的新增條
件,以“DELIVERED AT TERMINAL”,“DAT (inserted named
terminal at port or place of destination)”的方式表示。本條件表示
賣方在指定目的港或目的地的「指定貨運站」(named terminal),從
抵達的運送工具上以將貨物卸載置於買方處理下之方式交貨的條
件。
6. DAP─指定目的地交貨條件:本條件與 DAT 條件為 2010 年國貿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