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7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貳篇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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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國貿條規 (INCOTERMS 2010) 疑難問題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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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 (鐵路、公路、海上、空中、內陸水路運送或結合這些運輸方式之複合
運輸)。
FOB 為 Free on Board (Insert Named Port of Shipment) 之簡稱,中譯
為「輸出港船上交貨條件」,在此條件下,當貨物在指定裝船港裝上船
後,賣方即以履行其交貨義務,交貨後之責任、風險及費用買方負擔,
因此買方必須安排裝運船舶並負責投保運輸險。本條款只適用海運。
以上兩種報價條件同為被廣泛使用的兩個不同運輸工具下之貿易條
件,由於船艙/機艙難訂,運送費率及保險費率不穩定之情況下,出口廠
商最喜歡以 FOB 或 FCA 之條件報價或訂約,有時進口數量較大或次數頻
繁之進口商,因與運費同盟訂有契約或保險公司訂有預訂保險契約 (Open
Policy) 的場合,也多希望以 FCA 或 FOB 條件交易,藉以節省運費及保
險費。
以上兩種價格條件主要原則相同,但仍有以下兩種不同。
一、運輸工具之不同
FCA 適用:鐵路、公路、船舶、飛機、內陸水路運送或結合這些運
輸方式之複合運輸。
FOB 適用:海上運輸 (船舶)。
二、危險移轉界線
FCA:賣方於特定地點將貨物交給運送人接管義務即完了,貨物交
由運送人接管後 (未裝上飛機、卡車、火車、船舶前) 發生貨物減失或毀
損由買方負責。
FOB:賣方將貨物在指定裝船港裝上船時,賣方即履行其交貨義
務,裝上船後貨物發生滅失或毀損由買方負責,其危險移轉界線在船
上。
對上述二種移交運送人 (FCA) 及裝船前 (FOB) 意外風險,賣方需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