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57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貳篇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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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可轉讓信用狀相關疑難問題 245
行將依 UCP600 第 38 條 i 項規定「若第一受益人應提示其本身之發
票及匯票,如有者,卻怠於一經要求即照辦時,或如第一受益人提
示之發票造成瑕疵,而該等瑕疵並未存在於第二受益人所為之提
示,且第一受益人怠於一經要求隨即更正時,轉讓銀行有權將自第
二受益人收到之單據提示予開狀銀行,而對第一受益人不再負
責。」據此,貴公司必在 L/C 有效期限內替換商業發票、匯票及更
正提單上 Notify Party 為進口商名稱及地址,轉讓銀行再依 L/C 規定
將押匯單據交付開狀銀行,但若貴公司未能在 L/C 有效期間內替換
押匯單據,轉讓銀行將依上述規定,逕將未替換之押匯單據交付開
狀銀行,由於押匯單據中 B/L 內容不符 L/C 規定,若進口商不予贖
單,將遭受拒付,第二受益人將受損,若究其因,係轉讓銀行未依
UCP600 第 38 條 g 項末段所規定
「若信用狀特別要求申請人之名稱顯示於發票以外之任何單據時,
則該等要求須記載於受讓信用狀上。」
逕自同意貴公司將 L/C 條款之 B/L 上 Notify Party 更換為貴公司,實
質上轉讓銀行已更改原信用狀之條款,責任在所難免,則屆時將遭
遇開狀銀行拒付。
三、可轉讓 L/C 規定 Partial Shipment not Allowed
貴公司申請要求部分轉讓給不相同之多數第二受益人,若不相同之
多數第二受益人分別依其各自不同時間、航次、船名出貨,則必須
符合 UCP600 第 31 條 b、c 項之規定:
b 項「含一套以上運送單據之提示,顯示自同一運輸工具起運且為同
一航次,如表明同一目的地,將不認為部分裝運,即使該等運
送單據表明不同之裝運日期或不同之裝載港、接管地或發送
地;如含一套以上運送單據之提示,則以其中任一套運送單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