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53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貳篇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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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可轉讓信用狀相關疑難問題  241






                                    4. 換單式轉讓者:
                                      (1)  原信用狀正本背面記載轉讓日期及金額後,繕打信用狀 (連

                                          同轉讓通知書) 或信用狀電文一併送交負責人核簽。
                                      (2) 經辦員應將轉讓通知書第一聯 (正本) 與轉讓信用狀及原受益

                                          人之轉讓書裝釘後,交付受讓人或受讓人之通知銀行;或與
                                          第二聯 (客戶簽收聯)  發送營業單位轉交申請人。營業單位

                                          於客戶領取後,將第二聯送回通知單位銷案。
                                          第三聯  本行留存,歸原通知檔案。

                                          第四聯  郵寄開狀銀行,通知轉讓事實。
                                          以電報方式轉讓者,致電開狀銀行通知轉讓事實。

                                      (3)  同時通知單位應將轉讓申請書、原受益人之轉讓書、轉讓通

                                          知書第五聯連同原信用狀正本及轉讓通知書影本、轉讓信用
                                          狀或電文影本發送申請人往來之外匯指定單位,以供其作為
                                          受理押匯時之依據。

                             二、押匯手續

                             (一)第二受益人持押匯單據向押匯銀行提示轉讓信用狀上所規定之押
                                    匯單據。
                             (二)押匯銀行檢視經轉讓之信用狀及押匯單據後附上伴書 (COVERING)

                                    寄往轉讓銀行。

                             (三)轉讓銀行押匯流程:
                                    1.  轉讓銀行收到第二受益人之押匯單據,通知第一受益人依原信

                                       用狀之規定前來替換第二受益人之發票 (及匯票)。
                                    2.  於辦理替換發票及匯票時,第一受益人之發票及第二受益人之

                                       發票有差額時,第一受益人得憑信用狀動支。
                                    3.  轉讓銀行檢視第一受益人提示替換發票及匯票後之押匯單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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