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53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貳篇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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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可轉讓信用狀相關疑難問題 241
4. 換單式轉讓者:
(1) 原信用狀正本背面記載轉讓日期及金額後,繕打信用狀 (連
同轉讓通知書) 或信用狀電文一併送交負責人核簽。
(2) 經辦員應將轉讓通知書第一聯 (正本) 與轉讓信用狀及原受益
人之轉讓書裝釘後,交付受讓人或受讓人之通知銀行;或與
第二聯 (客戶簽收聯) 發送營業單位轉交申請人。營業單位
於客戶領取後,將第二聯送回通知單位銷案。
第三聯 本行留存,歸原通知檔案。
第四聯 郵寄開狀銀行,通知轉讓事實。
以電報方式轉讓者,致電開狀銀行通知轉讓事實。
(3) 同時通知單位應將轉讓申請書、原受益人之轉讓書、轉讓通
知書第五聯連同原信用狀正本及轉讓通知書影本、轉讓信用
狀或電文影本發送申請人往來之外匯指定單位,以供其作為
受理押匯時之依據。
二、押匯手續
(一)第二受益人持押匯單據向押匯銀行提示轉讓信用狀上所規定之押
匯單據。
(二)押匯銀行檢視經轉讓之信用狀及押匯單據後附上伴書 (COVERING)
寄往轉讓銀行。
(三)轉讓銀行押匯流程:
1. 轉讓銀行收到第二受益人之押匯單據,通知第一受益人依原信
用狀之規定前來替換第二受益人之發票 (及匯票)。
2. 於辦理替換發票及匯票時,第一受益人之發票及第二受益人之
發票有差額時,第一受益人得憑信用狀動支。
3. 轉讓銀行檢視第一受益人提示替換發票及匯票後之押匯單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