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58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貳篇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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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6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 (貳篇)
中顯示之最遲裝運日期,認係裝運日期。
含一套或一套以上運送單據之提示,顯示在相同運送方式裝運
於一個 (或部、輛、架) 以上之運輸工具將認係部分裝運,縱該
等運輸工具係於同日出發前往同一目的地。」
c 項「含一份以上快遞收據、郵政收據或投郵證明之提示,倘
該等快遞收據、郵政收據或投郵證明顯示由同一快遞或郵
政業者於同一地點及日期經加蓋圖章或簽署,並寄往同一
目的地者,不認為部分裝運。」否則發生部分裝運之瑕疵
單據,而遭到開狀銀行拒付情形。
簡言之,依 UCP600 第 38 條 a 項規定「銀行除依其明示同意之
範圍及方式外,無義務轉讓信用狀。」可以印證。
本人現服務於國內某金融機構,日前有一客戶為中日合資之小型船
舶公司,該公司計劃添購一艘新船,有意向本行申請外幣融資,經洽商
後,客戶擬委由日方之往來銀行開出擔保信用狀予本銀行,以作為融資
之保證,但據客戶稱,日方將開出可轉讓之擔保信用狀,本銀行是否可
以接受?本人未聞有可轉讓之擔保信用狀,因此請問:
1. 擔保信用狀 (Stand-by L/C) 可以轉讓嗎?
2. 本銀行可以接受此種可轉讓之擔保信用狀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