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61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貳篇 (增修訂二版)
P. 261

第五章  可轉讓信用狀相關疑難問題  249






                                  讓時,似無意義,此點對於銀行在接受擔保信用狀時應特別留意。















                                  本公司係鋼製品製造廠,產品大部分外銷歐美各地,因考量成本因

                             素,附加價值較低之產品改向東南亞地區採購出貨,由於金額頗鉅,供
                             應商要求以 L/C 為付款條件,據查同業為資金調度靈活起見,將國外開

                             來之 L/C 採用 (1)  轉開信用狀(Back to Back L/C)  或 (2)  可轉讓信用狀
                             (Transferable L/C) 等方式給供應商,請問上述二種辦法以何者為佳?





                             一、首先詮釋 Back to Back L/C 與 Transferable L/C 定義

                                  1. Back to Back L/C 俗稱轉開信用狀,係中間出口商憑國外開來之信
                                    用狀 (Master L/C)  向本地銀行申請另開一張以國內或國外之供應

                                    商為受益人之信用狀稱之,當信用狀受益人本身並非貨物的供應
                                    商,但不願讓進口商知道其本身並非供應商,同時亦不願讓進口

                                    商知道本身以低價購得貨物轉賣,或避免國外買方與供應商直接
                                    接觸時,便可向中間商所在地之通知銀行或其往來之銀行,憑開

                                    給自己的信用狀 (Master L/C)  申請另開一張轉開信用狀給國內或
                                    國外供應商,這一轉開信用狀的金額通常較原信用狀為小,有效

                                    期限較原信用狀短,但數量和品質條件必須一致,以便調換相關
   256   257   258   259   260   261   262   263   264   265   2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