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62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貳篇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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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 (貳篇)






                              之押匯文件。
                              當供應商接獲轉開信用狀後,即可按其規定,將所需單證向轉開

                              信用狀之開狀銀行提示而取得發票金額之貨款,然後將開信用狀
                              的開狀銀行通知出口商更換匯票、商業發票等文件,以便寄往國

                              外向 Master L/C 之開狀銀行求償,同時就供應商與中間出口商匯
                              票的差額扣除相關手續費後,將餘款付給中間出口商。

                            2.  所謂可轉讓信用狀,乃信用狀受益人 (第一受益人)  向轉讓銀行
                              (經授權為付款、承擔延期付款義務、承兌或讓購之銀行)  請求將

                              信用狀之全部或一部分轉讓給一個或一個以上之第二受益人使用
                              之信用狀。在三角貿易之交易行為,中間商若欲避免買賣雙方之

                              接觸,賺取價差之情形下,第一受益人可要求轉讓銀行作 L/C

                              Transfer 時,把原信用狀條款稍加改變,諸如,原申請人名稱、發
                              貨人名稱、金額、單價、投保比率等,俟第二受益人之押匯送達
                              轉讓行後,再利用第一受益人之文件替換,以達到賺取價差和避

                              免雙方接觸之目的。

                       二、來函所詢上述兩種業務孰優,因其背景立場不同,無法一概而論,
                           筆者將其適用性及背景列舉一、二供讀者參考:

                            1.  轉開信用狀之申請人必須在轉開銀行有授信額度,但信用狀轉讓
                              之申請人在轉讓銀行,不一定要有授信額度。銀行辦理信用狀項

                              下之三角貿易時,在作業上採對進、出口雙方獨立之原則,因國
                              外開來購貨之信用狀(Master L/C)  與轉開出去之信用狀(Back to

                              Back L/C 或稱 Secondary L/C)在法律上係屬各自分立之契約行
                              為,當 Secondary L/C 之開狀銀行收到供應商當地押匯銀行寄來符

                              合 Secondary L/C 要求之貨運單據 (Shipping  Document),中間貿
                              易商不得以單據不符 Master L/C 之條件為由拒絕付款。據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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