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62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貳篇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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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 (貳篇)
之押匯文件。
當供應商接獲轉開信用狀後,即可按其規定,將所需單證向轉開
信用狀之開狀銀行提示而取得發票金額之貨款,然後將開信用狀
的開狀銀行通知出口商更換匯票、商業發票等文件,以便寄往國
外向 Master L/C 之開狀銀行求償,同時就供應商與中間出口商匯
票的差額扣除相關手續費後,將餘款付給中間出口商。
2. 所謂可轉讓信用狀,乃信用狀受益人 (第一受益人) 向轉讓銀行
(經授權為付款、承擔延期付款義務、承兌或讓購之銀行) 請求將
信用狀之全部或一部分轉讓給一個或一個以上之第二受益人使用
之信用狀。在三角貿易之交易行為,中間商若欲避免買賣雙方之
接觸,賺取價差之情形下,第一受益人可要求轉讓銀行作 L/C
Transfer 時,把原信用狀條款稍加改變,諸如,原申請人名稱、發
貨人名稱、金額、單價、投保比率等,俟第二受益人之押匯送達
轉讓行後,再利用第一受益人之文件替換,以達到賺取價差和避
免雙方接觸之目的。
二、來函所詢上述兩種業務孰優,因其背景立場不同,無法一概而論,
筆者將其適用性及背景列舉一、二供讀者參考:
1. 轉開信用狀之申請人必須在轉開銀行有授信額度,但信用狀轉讓
之申請人在轉讓銀行,不一定要有授信額度。銀行辦理信用狀項
下之三角貿易時,在作業上採對進、出口雙方獨立之原則,因國
外開來購貨之信用狀(Master L/C) 與轉開出去之信用狀(Back to
Back L/C 或稱 Secondary L/C)在法律上係屬各自分立之契約行
為,當 Secondary L/C 之開狀銀行收到供應商當地押匯銀行寄來符
合 Secondary L/C 要求之貨運單據 (Shipping Document),中間貿
易商不得以單據不符 Master L/C 之條件為由拒絕付款。據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