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50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貳篇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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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8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 (貳篇)
本公司 (以下簡稱甲公司) 持經國內某 C 銀行辦妥全額轉讓信用狀乙
紙 (開狀銀行-香港 H 銀行,受益人-乙公司,指定轉讓銀行-C 銀行)
及貨運單據 (Shipping Document) 到 F 銀行押匯,未久 F 銀行轉來開狀銀
行之電文以「受益人與 L/C 規定之受益人不符」之理由拒付,經委託轉
讓銀行 C 去電表示,該 L/C 已經第一受益人轉讓予第二受益人-甲公
司,嗣後雖然開狀銀行撤銷拒付,請問問題出在那裏?
壹、前言
所謂可轉讓信用狀 (Transferable Credit) 係開狀銀行在信用狀上明
示,受益人可以向信用狀上所指定的銀行請求辦理信用狀全部或一部
分,轉讓給一個或多個第二受益人 (Second Beneficiary) 使用者稱之。依
據銀行實務及 UCP 600 之規定辦理全額轉讓 (Total Transfer) 或部份轉讓
(Partial Transfer) 之轉讓手續及押匯流程簡述如下:(摘錄自國內某大外匯
銀行作業手冊)
一、轉讓手續
由第一受益人提出信用狀正本,連同信用狀轉讓申請書 (Application
for Transfer of Credit),向信用狀所指定之轉讓銀行辦理轉讓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