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52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貳篇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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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或縮短)。
2. 信用狀正本及影本乙份 (包括修改書全套)。
3. 原受益人之轉讓書 (Letter of Transfer) 兩份 (申請換單式轉讓者
須三份)。轉讓書內容除需註明第一點 A 至 M 項外,另須出具
不可撤銷之指示函,內容載明「L/C 修改書,在何種條件下,
修改書可通知第二受益人」。
(四)轉讓手續:
1. 經辦員應詳細審核申請書內容,不得與原信用狀條款相互牴
觸。
2. 繕打轉讓通知書 (Advice of Transfer of Irrevocable Credit) 一式
五份,或郵遞信用狀/信用狀電文 (SWIFT FORM MT720)。
3. 全額、分割轉讓者:
(1) 於原信用狀正本背面及其影本 (如為兩張以上時應加蓋騎縫
章) 上記載轉讓日期及金額,連同轉讓通知書一併送交負責
人核簽。
(2) 以郵遞方式轉讓者,轉讓通知書第一聯 (正本) 與信用狀影本
及原受益人之轉讓書裝釘後,交予受讓人或發送通知銀行。
第二聯 客戶簽收聯。
第三聯 本行留存,歸原通知檔案。
第四聯 郵寄開狀銀行,通知轉讓事實。
第五聯 連同原信用狀正本交原受益人。
以電報方式轉讓者,於原信用狀正本背面記載轉讓日期及金
額後,連同轉讓電文送交負責人核簽並致電開狀銀行通知轉
讓事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