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52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貳篇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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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0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 (貳篇)






                                 減或縮短)。
                              2. 信用狀正本及影本乙份 (包括修改書全套)。

                              3. 原受益人之轉讓書 (Letter of Transfer) 兩份 (申請換單式轉讓者
                                須三份)。轉讓書內容除需註明第一點 A 至 M 項外,另須出具

                                不可撤銷之指示函,內容載明「L/C 修改書,在何種條件下,
                                修改書可通知第二受益人」。

                       (四)轉讓手續:
                              1.  經辦員應詳細審核申請書內容,不得與原信用狀條款相互牴

                                觸。
                              2. 繕打轉讓通知書 (Advice of Transfer of Irrevocable Credit) 一式

                                五份,或郵遞信用狀/信用狀電文 (SWIFT FORM MT720)。
                              3. 全額、分割轉讓者:

                                (1)  於原信用狀正本背面及其影本 (如為兩張以上時應加蓋騎縫
                                   章)  上記載轉讓日期及金額,連同轉讓通知書一併送交負責

                                   人核簽。

                                (2) 以郵遞方式轉讓者,轉讓通知書第一聯 (正本) 與信用狀影本
                                   及原受益人之轉讓書裝釘後,交予受讓人或發送通知銀行。
                                    第二聯  客戶簽收聯。

                                    第三聯  本行留存,歸原通知檔案。

                                    第四聯  郵寄開狀銀行,通知轉讓事實。
                                    第五聯  連同原信用狀正本交原受益人。

                                    以電報方式轉讓者,於原信用狀正本背面記載轉讓日期及金
                                    額後,連同轉讓電文送交負責人核簽並致電開狀銀行通知轉

                                    讓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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