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02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貳篇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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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 (貳篇)






                           「除運送單據,保險單據及商業發票外,若信用狀要求單據之提
                       示,而未規定該單據係由何人簽發或其資料內容,則銀行將就所提示者

                       照單接受,但以其內容顯示符合所需單據之功能,且其他方面亦依照第
                       14 條 (d) 項之規定為條件。」

                           如本題所述,信用狀所要求的單據有商業發票、包裝單、重量單及
                       耗損量報告,並未要求該等單據之內容,因此受益人本來僅就信用狀規

                       定提示其所要求之單據即可,但依據上述信用狀統一慣例 UCP600 第 14
                       條 f 項後段規定:「……而未規定該單據係由何人簽發或其資料內容,則

                       銀行將就所提示者照單接受,但以其內容顯示符合所需單據之功能」。
                       本題所述受益人提示之耗損量報告少於包裝單及重量單以不符合信用狀

                       統一慣例第 14 條 f 項規定,因此開狀銀行之拒付應可成立。

                           實務上,買賣雙方應皆知悉其交易貨品為石化氣體,雖裝置於特殊
                       容器,但在運送過程難免會有蒸發或耗損情形,因此才會在信用狀上要
                       求提示耗損報告單,其目的在顯示產品實際重量,其重量不可能與包裝

                       單或重量單上之重量相符,為避免造成單據上重量不相符而遭開狀銀行

                       作為拒付之藉口,因此建議出口商可向進口商“Report different from other
                       documents is acceptable”,意即耗損量報告單上之重量與其他單據上之重
                       量有差異時可以接受,就可避免拒付之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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