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98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貳篇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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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 (貳篇)
2. 進口商駐在出口地之分公司或其指定代理人所簽發之檢驗證明
書。
3. 同業公會所簽發之檢驗證明書。
4. 政府檢驗機構所簽發之檢驗合格證明書,台灣為經濟部商品檢
驗局。
5. 公證人、公證行 (公司) 所簽發之公證報告,又稱為獨立檢驗證
明書。
(二)公證報告係公證人 (Surveyor) 受託鑑定或檢驗貨品品質、規格、
數量或調查,鑑定海難原因、貨物受損等狀況後,為表示其檢
驗、鑑定、調查結果而製發之文件。其種類依用途可分為:
1. 貨物公證:凡涉及一般貨品、數量、包裝、品質等鑑定檢驗均
是。
2. 海事公證 (Marine Survey):包括海事鑑定、船舶買賣及租賃之
鑑定。
3. 保險公證:海損、火險、車禍等涉及保險賠償之鑑定、估價及
責任調查。
4. 身份、文件及契約等之證明-諸如法院公證處。
二、檢驗證明書與公證報告製作時機
(一)進口商要求:
進口商為防止出口商裝運品質不良之貨物,要求出口商提出由進
口商指定檢驗機構或買賣雙方共同選定之公證人,檢驗出口貨物
並出具證明書,通常在買賣合約或信用狀上予以規定。
(二)進口國之法律規定:
目前印尼及非洲地區如象牙海岸 (Ivory Coast)、薩伊 (Zaire)、肯
亞 (Kenya) 等 10 幾個國家及中南美洲如海地、厄瓜多爾等國,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