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98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貳篇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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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 (貳篇)






                              2.  進口商駐在出口地之分公司或其指定代理人所簽發之檢驗證明
                                書。

                              3. 同業公會所簽發之檢驗證明書。
                              4.  政府檢驗機構所簽發之檢驗合格證明書,台灣為經濟部商品檢

                                驗局。
                              5.  公證人、公證行 (公司)  所簽發之公證報告,又稱為獨立檢驗證

                                明書。
                       (二)公證報告係公證人 (Surveyor)  受託鑑定或檢驗貨品品質、規格、

                              數量或調查,鑑定海難原因、貨物受損等狀況後,為表示其檢
                              驗、鑑定、調查結果而製發之文件。其種類依用途可分為:

                              1.  貨物公證:凡涉及一般貨品、數量、包裝、品質等鑑定檢驗均
                                 是。

                              2.  海事公證 (Marine  Survey):包括海事鑑定、船舶買賣及租賃之
                                 鑑定。

                              3.  保險公證:海損、火險、車禍等涉及保險賠償之鑑定、估價及

                                 責任調查。
                              4. 身份、文件及契約等之證明-諸如法院公證處。
                       二、檢驗證明書與公證報告製作時機

                       (一)進口商要求:

                              進口商為防止出口商裝運品質不良之貨物,要求出口商提出由進
                              口商指定檢驗機構或買賣雙方共同選定之公證人,檢驗出口貨物

                              並出具證明書,通常在買賣合約或信用狀上予以規定。
                       (二)進口國之法律規定:

                              目前印尼及非洲地區如象牙海岸 (Ivory Coast)、薩伊 (Zaire)、肯
                              亞 (Kenya)  等 10 幾個國家及中南美洲如海地、厄瓜多爾等國,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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