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01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貳篇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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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出口押匯相關疑難問題 189
五、買賣雙方為避免日後發生糾紛起見,茲建議:
1. 交易標的物之品質條件應在貿易契約中詳細訂立。
2. 為避免交貨後由於運送人之過失或其他不可抗力之因素導致品質
發生變化 (即使賣方不必負責),賣方宜在裝船時以包裝良好之貨
物裝船以杜絕糾紛。
3. 檢驗證明書與公證報告雙方宜事先選定著名公正機構出具。
最近接到國外某銀行所開之信用狀,其所要求之單據除一般的商業
發票 (Commercial Invoice)、重量單 (Weight List)、包裝單 (Packing List)
等之外,另要求提示耗損量報告單 (Ullage Report for Quantity),本公司
依信用狀規定提示該報告單,但該報告單之重量為 2,815kgs,而其他單
據如包裝單及重量單上之重量皆為 3,000kgs,押匯銀行將單據寄送至開
狀銀行時,遭到開狀銀行以耗損量報告單上重量與其他單據上重量不符
之理由而拒付,讓本公司頗為不解,因此請問開狀銀行之拒付理由可以
成立嗎?請說明之。
本題涉及單據間內容是否相符合問題,依據信用狀統一慣例 UCP600
第 14 條 f 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