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99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貳篇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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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出口押匯相關疑難問題 187
輸往各該國家之貨物均特別規定,須經由各該國國家所指定之公
證公司加以檢驗,並簽發合格之公證報告後,方符合進口國規定
之提貨手續,此項公證內容除涵蓋貨物之品質、數量、包裝及嘜
頭外;尚須包括貨物之起岸價格 (F.O.B Value) 是否係出口國當地
之合理出口價格,其目的係避免其國內進口商與出口國之出口商
勾結進行套匯或逃避進口稅。此亦常規定於信用狀上,如果品
質、數量或價格不合理,公證公司可要求出口商改進或自動減價
出口,如果公證報告上有瑕疵之記載,將使其出口商無法辦理押
匯,進口商亦無法順利提貨。進口國為防止動植物病蟲害之傳
入,亦規定出口國出口時須出具檢疫證明。
(三)出口國法令規定:
以台灣為例,為避免製造廠商粗製濫造影響國譽,凡屬例舉農工
產品之出口貨均需經商品檢驗局之品質檢驗、檢疫或產地證明檢
驗,並出具證明文件,如能辦理報關、裝船手續。
(四)進出口商共同之需要:
大宗物資諸如穀物、礦砂、煤炭、石油等,通常在買賣合約上規
定由雙方共同認可之獨立公證公司在裝貨港公證,而以其檢驗之
品質、數量結果作為計價之基準。
(五)索賠時:
在運輸索賠或保險索賠時,通常在請求索賠文件中皆要附上公證
或檢驗報告,鑑定受損原因及受損狀況,依規定向運送公司或保
險公司要求給付。
三、檢驗證明書及公證報告之格式內容:
一般內容皆載有
1. 檢驗證明書或公證報告之名稱、號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