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94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貳篇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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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 (貳篇)


















                           本公司經營電腦周邊設備及其零組件之外銷,最近曾接到美國某進

                       口商之乙批訂單,並開來信用狀,本公司於接到信用狀後即依信用狀規
                       定備妥貨物準備裝運出口,不料卻突接美方來電通知暫停出貨,同時並

                       要求親自來台檢驗貨品合格後方准予出口,旋即修改信用狀,並經通知
                       銀行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曾考慮拒絕接受該信用狀之修改書,但若不接

                       受,則所有貨物均已備妥,實感為難,不知該如何處理,因此請詳加說
                       明。





                           本問題除檢驗證明外,另涉及開狀地或開狀銀行之信用問題,可從

                       兩方面來探討;茲分別說明如下:

                       一、有關檢驗證明 (Inspection Certificate) 方面:

                           一般檢驗證明的作用係在於對輸出貨品品質的檢驗,以確保貨品能

                       維持一定的水準,或有時對貨品的檢驗目的及在於確保該貨品能與買賣
                       雙方所約定的樣品 (Sample)  相符合,故須對賣方之產品加以檢驗,而後

                       才簽發檢驗證明。而有關貨品檢驗與否,除了依出口國政府對出口產品
                       通關依規定必須作必要之出口檢驗外,一般係由進口商 (買方)  所提出,

                       而規定於信用狀中,對於檢驗證明應由何人簽發及其檢驗內容都會有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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