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95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貳篇 (增修訂二版)
P. 195

第四章  出口押匯相關疑難問題  183






                             細規定。實務上,買方大都委由在出口地的代理商或信用可靠的檢驗公
                             司如公證行等來作檢驗並簽發檢驗證明,而當買賣雙方往來甚久,彼此

                             信用都已建立,則可免經由第三者來作檢驗,便由買方直接委由賣方逕
                             行對出口貨品作檢驗,同時由賣方簽發檢驗證明不須委由他人或第三

                             者,該種檢驗方式,當然對出口商是最為有利的,其次由買方所委託的
                             第三者來檢驗及簽發檢驗證明方式對出口商雖不是最有利,但在貿易實

                             務上卻為最常見並為一般業者所接受。
                                  除此之外,另有一種檢驗方式即類如本題所述,由買方自行赴出口

                             地來作檢驗並簽發檢驗證明之情形,在國際貿易實屬少見,但亦可能發
                             生,買方之所以會採用該種方式,探其原因可能基於對賣方之不信任,

                             或因買賣雙方距離較近,買方隨時可以赴貨物出口地對貨品作檢驗,而

                             賣方為維繫業務往來並未給予拒絕,主要常有其自身之考量,否則對出
                             口商是相當不利的。該種情況,較常見於台灣與香港間之貿易往來,至
                             於其他地區則較不易執行,此點出口商應該瞭解才是。

                                  至若如本題所述由買方來台親自對出口貨品作檢驗之情形,對出口

                             商所造成之不利影響如下:
                                  1.  出口商無法掌握檢驗時間,當出口商備妥貨品有待買方前來檢

                                     驗,卻因買方無法如期前來作檢驗時,將影響發貨及裝船等作
                                     業,更可能延誤信用狀之押匯,致使出口商遭受無法預估的損

                                     失。
                                  2.  買方可能藉故或故意拖延不作檢驗,致使出口商無法出貨,或冒

                                     然出貨,但因欠缺檢驗證明,造成押匯瑕疵,達到買方拒付之目
                                     的,讓買方予取予求,賣方無有反擊之力,出口商所承擔之風險

                                     及損失是無可預估的。
                                  3.  若分批裝運時,每次出貨時須由買方前來作檢驗,將增加出口商
   190   191   192   193   194   195   196   197   198   199   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