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90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貳篇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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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8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 (貳篇)






                       (unpaid),令客戶非常不解,並要求我們銀行解釋,因此請問開狀銀行之
                       拒付可以成立嗎?請詳加說明之。





                       一、有關瑕疵單據之處理
                           1. 依據 UCP600 第 14 條

                              a 項「依指定而行事之指定銀行,保兌銀行,如有者,及開狀銀行
                                  須僅以單據為本,審查提示藉以決定單據就表面所示是否構

                                  成符合之提示。」
                              b 項「依指定而行事之指定銀行,保兌銀行,如有者,及開狀銀行

                                  應各有自提示日之次日起最長五個銀行營業日,以決定提示

                                  是否符合。此一期間不因提示之當日或之後適逢任何有效期
                                  限或提示期間末日而須縮短或受其他影響。」
                           2. 依 UCP600 第 16 條「瑕疵單據,拋棄及通知」

                              a 項「若依指定而行事之指定銀行,保兌銀行,如有者,或開狀銀

                                  行決定提示係不符合時,該等銀行得拒絕兌付或讓購。」
                              b 項「若開狀銀行決定提示係不符合,該行依自身之判斷得洽商申

                                  請人拋棄瑕疵之主張,但第 14 條(b)項所規定之期間,並不因
                                  此展延。」

                              c 項「若依指定而行事之指定銀行,保兌銀行,如有者,或開狀銀
                                  行決定拒絕兌付或讓購時,該等銀行須將此意旨以單次之通

                                  知告知提示人。
                                  該通知須敘明:

                                  i. 銀行拒絕兌付或讓購;且
                                  ii. 與銀行拒絕兌付或讓購有關之各項瑕疵;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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