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90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貳篇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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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8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 (貳篇)
(unpaid),令客戶非常不解,並要求我們銀行解釋,因此請問開狀銀行之
拒付可以成立嗎?請詳加說明之。
一、有關瑕疵單據之處理
1. 依據 UCP600 第 14 條
a 項「依指定而行事之指定銀行,保兌銀行,如有者,及開狀銀行
須僅以單據為本,審查提示藉以決定單據就表面所示是否構
成符合之提示。」
b 項「依指定而行事之指定銀行,保兌銀行,如有者,及開狀銀行
應各有自提示日之次日起最長五個銀行營業日,以決定提示
是否符合。此一期間不因提示之當日或之後適逢任何有效期
限或提示期間末日而須縮短或受其他影響。」
2. 依 UCP600 第 16 條「瑕疵單據,拋棄及通知」
a 項「若依指定而行事之指定銀行,保兌銀行,如有者,或開狀銀
行決定提示係不符合時,該等銀行得拒絕兌付或讓購。」
b 項「若開狀銀行決定提示係不符合,該行依自身之判斷得洽商申
請人拋棄瑕疵之主張,但第 14 條(b)項所規定之期間,並不因
此展延。」
c 項「若依指定而行事之指定銀行,保兌銀行,如有者,或開狀銀
行決定拒絕兌付或讓購時,該等銀行須將此意旨以單次之通
知告知提示人。
該通知須敘明:
i. 銀行拒絕兌付或讓購;且
ii. 與銀行拒絕兌付或讓購有關之各項瑕疵;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