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85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貳篇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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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出口押匯相關疑難問題 173
當事人。據此,押匯銀行所送來之押匯文件,符合信用狀條款時,
貴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拒付。(船舶沉沒)
二、在 CIF 之價格條件下,保險係由賣方以自己名義為要保人及被保險
人雙重身份投保,於取得保險單後,辦理押匯時保險單據背書轉讓
(In Negotiable Form),該保險單據隨其他押匯文件,經押匯銀行轉交
開狀銀行,買方辦妥贖單手續,開狀銀行將押匯文件 (包括保險單)
交付買方。據此,在出口商辦妥裝船押匯後,貨物發生毀損滅失
時,應由買方向保險公司索賠。
三、辦理貨物運輸保險索賠時應備妥有關文件,並注意時效等問題。
(一)索賠時應具備文件
保險事故發生或發現後,被保險人 (即貨主) 向保險公司索賠時除
需提出索賠函表明索賠意願外,還須檢附下列文件,作為支持索
賠之證據。
1. 索賠通知書 (Notice of Claim):其內容通常載明保險單號碼與其
承保要點及貨載到埠資料及受損情形。
2. 賠償申請書 (Claim Note):為貨主向保險公司正式索賠之主要
文件,其內容除須引述前已提出之索賠通知書外,並詳細述明
損失數量及其他有關載貨資料,並附帶提出證明資料。
3. 索賠清單 (Statement of Claim) 又稱索賠金額計算書,即受損貨
物經清點後列出一份明細表,並計算出損失金額,為主要索賠
文件。
4. 保險單或保險證明書 (Insurance Policy or Certificate)。
5. 提單或運送契約 (Bill of Lading/Contract of Carriage):由於全套
提單中之任何一份正本,皆可憑此向運送人或其代理人提貨,
因此在貨物遭受滅失時,為避免糾葛,被保險人應提示全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