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84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貳篇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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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 (貳篇)
本公司之前曾委託國內某一外匯銀行開立信用狀乙紙至德國採購化
學原料,價格條件為 CIF Taiwanese Port,不料承載化工原料之輪船在運
輸途中擱淺沉沒,但週前開狀銀行來函稱,「貨運單據已寄達,速請辦
理贖單還款手續。」請問:
1. 採購之貨品已因承載船舶沉沒而滅失,本公司可否以此理由向開
狀銀行拒絕付款?
2. 在 CIF 價格條件下,保險係由賣方投保,發生貨物毀損或滅失
時,應由買方或賣方向保險公司索賠?
3. 貨物運輸保險索賠時應備妥那些文件?有何應注意事項?
一、信用狀 (Letter of Credit,簡稱 L/C) 係進口商請求當地銀行開發之一
種有條件的保證書,授權出口商所在地之另一銀行通知出口商,在
出口商提示符合信用狀條款之押匯單據 (Shipping Document) 時為之
付款、承兌或讓購。又信用狀統一慣例 UCP600 第 5 條揭示:
「銀行所處理者為單據,而非與該單據可能有關之貨物、勞務或履
約行為。」意即開狀申請人對銀行提示符合信用狀條款之押匯單
據,負有立即接受,並予補償的義務,不得以單據以外之其他事
由,例如貨物品質、數量不符合契約或貨物未送達為由對抗所有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