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84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貳篇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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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 (貳篇)


















                           本公司之前曾委託國內某一外匯銀行開立信用狀乙紙至德國採購化

                       學原料,價格條件為 CIF Taiwanese Port,不料承載化工原料之輪船在運
                       輸途中擱淺沉沒,但週前開狀銀行來函稱,「貨運單據已寄達,速請辦

                       理贖單還款手續。」請問:
                           1.  採購之貨品已因承載船舶沉沒而滅失,本公司可否以此理由向開

                              狀銀行拒絕付款?

                           2.  在 CIF 價格條件下,保險係由賣方投保,發生貨物毀損或滅失
                              時,應由買方或賣方向保險公司索賠?
                           3. 貨物運輸保險索賠時應備妥那些文件?有何應注意事項?





                       一、信用狀 (Letter of Credit,簡稱 L/C) 係進口商請求當地銀行開發之一

                           種有條件的保證書,授權出口商所在地之另一銀行通知出口商,在
                           出口商提示符合信用狀條款之押匯單據 (Shipping Document)  時為之

                           付款、承兌或讓購。又信用狀統一慣例 UCP600 第 5 條揭示:
                            「銀行所處理者為單據,而非與該單據可能有關之貨物、勞務或履

                            約行為。」意即開狀申請人對銀行提示符合信用狀條款之押匯單
                            據,負有立即接受,並予補償的義務,不得以單據以外之其他事

                            由,例如貨物品質、數量不符合契約或貨物未送達為由對抗所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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