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80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貳篇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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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8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 (貳篇)
110%商業發票金額可以接受嗎?
2. 如上述例 2,保險單據的投保金額究應以商業發票的金額 USD
100,000.00 來投保或以扣除 20%金額 20,000.00 後之淨額 USD
80,000.00 來投保呢?
有關貨物運輸保險之投保金額依據 UCP600 第 28 條 f 項第 ii 款規定
「信用狀要求之保險金額為貨物價額、發票金額或類似用語之某一百分
比者,視其為所應投保之最低金額。若信用狀未表明所需保險投保範
圍,則保險金額至少須為貨物 CIF (運保費在內條件) 價額或 CIP (運保費
付訖條件) 價額之 110%。至如 CIF 或 CIP 價額無法自單據認定時,保險
金額須以要求兌付或讓購之金額,或商業發票上貨物總價額,以孰高者
為核算基礎。」
因此就上述例 1 問題,如信用狀未規定保險單據應投保之金額時,
依據上述信用狀統一慣例之規定,應投保之金額最低為商業發票金額的
110%,如超出商業發票金額的 110%時,信用狀統一慣例並未規定最高
百分比,出口商如欲以較高百分比來投保,應被接受。
至於例 2 問題,依據上述 UCP600 第 28 條 f 項第 ii 款末段之規定,
保險單據應投保之金額應是商業發票 CIF New York USD100,000.00 之
110%而非扣除預付款 (Paid in advance) USD 20,000.00 後之 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