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75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貳篇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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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出口押匯相關疑難問題 163
消耗之燃料及供應得認為共同海損,但在進行非共同海
損修理所消耗者除外。
上項被阻額外期間所發生之港埠費用亦同樣認為共同海
損,但該項港埠費用係非共同海損修理之故而單獨發生
者除外。
(丙)本條或其他各條所謂之薪金,包括船主依法或由僱用條
件之規定,所有給付船長、船員及水手及為彼等利益而
支付之款項。
(丁)凡為了船舶之維護或修理所支付船長、船員、或水手之
逾時工作費,不得認為共同海損。但如不為此項逾時工
作時,即必發生且被認為共同海損之費用,而為此項逾
時工作所節省部份得認為共同海損。
第十二條 卸貨所致毀損等項 貨物、燃料、供應於整理、卸載、入
棧、重裝及堆放等行為時所致之毀損及滅失,得由共同
海損補償,但只以前述各項措施之費用,業已認為共同
海損時為限。
第十三條 修理費用之扣減 凡認為共同海損之修理,以新材料或零
件更換舊有者,對此「新換舊」均可不予扣減,但如船
舶已逾 15 年者,應按 1/3 扣減。此項扣減依據船舶建造
完成該年之 12 月 31 日起,至共同海損行為之日計算。
但如為絕緣體、救生艇或類似小艇、通訊及航行儀器及
設備、機器及鍋爐等之扣減,則以其各別零件使用之年
數為準。
此項扣減僅以新材料或零件,已完成並準備裝於船上之
費用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