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72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貳篇 (增修訂二版)
P. 172

160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 (貳篇)






                            第五條  自願擱淺  為共同安全計,船舶故意駛上岸灘所致之滅失或
                                    毀損,無論船舶是否可能被迫上岸,得認為共同海損。

                            第六條  施救報酬  冒險各方因施救所發生之費用,無論係基於契約
                                    或其他方式,均可認為共同海損;但以該施救行為之目

                                    的,係自危險中保全共同海事冒險中財物之範圍為限。
                            第七條  機器及鍋爐之毀損  船舶擱淺於岸上且處於危難情況下,為

                                    共同安全冒任何機器鍋爐受有毀損之危險試圖重行浮起船
                                    舶故,於浮起嘗試時致使任何機器鍋爐受有毀損,得認為

                                    共同海損;但當船舶在漂浮時,因使用推進機器及鍋爐所
                                    致滅失或毀損,在任何情況下不得由共同海損補償。

                            第八條  減輕擱淺船舶載重之費用及所致之損害  船舶擱於岸灘,其

                                    貨物、船舶之燃料供應或其任一者,以共同海損行為起卸
                                    時,減輕積載、駁船、可能發生重裝等額外費用,及因之
                                    而蒙受之滅失或毀損均得認為共同海損。

                            第九條  船舶之器材及供應被用作燃料  船舶之器材及供應或其任一

                                    者,於海灘中為共同安全必須用作燃料時,得認為共同海
                                    損,但只以燃料原已充分準備者為限;原應消耗之燃料估

                                    計量,按該船最後港口駛離日之市價計算,由共同海損收
                                    賬。

                            第十條  避難港之費用等項
                                    (甲)當船舶因意外、犧牲或其他非常情況之後果,為共同安

                                        全所必需,駛入避難港或折返其裝貨港或地方時,其駛
                                        入是項港口或地方之費用得認為共同海損;至其因是項

                                        駛入或折返之後果,船舶自彼處裝載原貨或原貨之一部
                                        航行,則其駛離該港口或地方之相當費用,亦得同樣認
   167   168   169   170   171   172   173   174   175   176   1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