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74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貳篇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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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 (貳篇)






                            第十一條  馳往及在避難港船員之薪金給養及其他費用等項
                                    (甲)如船舶駛入避難港或地方,或折返其裝貨港或地方之費

                                        用,依據第十條 (甲)  項可認為共同海損時,則因此項
                                        駛入避難港或地方,或折返裝貨港或地方,而致航程延

                                        長時間所合理發生的船長、船員及水手之薪金及給養,
                                        以及所消耗之燃料及供應,均得認為共同海損。

                                    (乙)當船舶因意外、犧牲或其他為共同安全所必需之非常情
                                        況;或由於對犧牲或意外所致船舶之毀損予以得能安全

                                        賡續航成所必要修理故,而應駛入或被阻於任何港口或
                                        地方時,其船長、船員及水手於該船在該港口或地方延

                                        留,直至該船將或已準備繼續其航程為止一段額外期
                                        間,所合理發生之薪金及給養,均得認為共同海損。

                                        但如在裝貨或停泊港或地方,所發覺船舶之毀損,而航
                                        程中並未發生任何與此損害有關聯之意外或其他非常情

                                        況者,則於修理該發覺毀損而額外延長時間,船長、船

                                        員及水手之薪金及給養,以及所消耗之燃料及供應,均
                                        不得認為共同海損,即使該修理為安全繼續航程所必要
                                        者亦同。

                                        但當船舶經確定喪失續航能力,或不駛行原航線時,則

                                        已確定喪失續航能力或放棄原航線之日為止,船長、船
                                        員或水手之薪金及給養,以及所消耗之燃料及供應,均

                                        可認為共同海損。當船舶經確定喪失續航能力或放棄原
                                        航線時,如貨物尚未完全卸下,則上述船長、船員或水

                                        手之薪金及給養,以及所消耗之燃料供應,得仍認為共
                                        同海損,直至貨物卸畢之日為止。上項被阻額外期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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