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74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貳篇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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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 (貳篇)
第十一條 馳往及在避難港船員之薪金給養及其他費用等項
(甲)如船舶駛入避難港或地方,或折返其裝貨港或地方之費
用,依據第十條 (甲) 項可認為共同海損時,則因此項
駛入避難港或地方,或折返裝貨港或地方,而致航程延
長時間所合理發生的船長、船員及水手之薪金及給養,
以及所消耗之燃料及供應,均得認為共同海損。
(乙)當船舶因意外、犧牲或其他為共同安全所必需之非常情
況;或由於對犧牲或意外所致船舶之毀損予以得能安全
賡續航成所必要修理故,而應駛入或被阻於任何港口或
地方時,其船長、船員及水手於該船在該港口或地方延
留,直至該船將或已準備繼續其航程為止一段額外期
間,所合理發生之薪金及給養,均得認為共同海損。
但如在裝貨或停泊港或地方,所發覺船舶之毀損,而航
程中並未發生任何與此損害有關聯之意外或其他非常情
況者,則於修理該發覺毀損而額外延長時間,船長、船
員及水手之薪金及給養,以及所消耗之燃料及供應,均
不得認為共同海損,即使該修理為安全繼續航程所必要
者亦同。
但當船舶經確定喪失續航能力,或不駛行原航線時,則
已確定喪失續航能力或放棄原航線之日為止,船長、船
員或水手之薪金及給養,以及所消耗之燃料及供應,均
可認為共同海損。當船舶經確定喪失續航能力或放棄原
航線時,如貨物尚未完全卸下,則上述船長、船員或水
手之薪金及給養,以及所消耗之燃料供應,得仍認為共
同海損,直至貨物卸畢之日為止。上項被阻額外期間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