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70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貳篇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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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 (貳篇)






                            10.貨物因共同海損所致運費之損失。
                       三、茲摘錄「約克安特衛普 1974 年規則」之解釋及有關條款於下,供為

                           參考。
                           西元 1974 年約克安特衛普規則 (The York-Antwerp Rules 1974)

                           (解釋規則)
                            於理算共同海損時,下列各原則及條款,適用於任何與之不一致之

                            法律及習慣。共同海損之理算應根據各條款處理,如各條款無類似
                            規定,得比照各原則規定理算之。

                           原則一
                              稱共同海損行為者,只限於在共同海事冒險間遭遇海難,為共同

                              安全及保存財物起見,故意及合理所為或發生之任何非常犧牲或
                              費用。

                           原則二
                              共同海損之犧牲及費用,應由各利害關係方,依照後文規定之基

                              準分攤 (擔) 之。

                           原則三
                              僅限由於共同海損行為所直接發生之滅失、毀損或費用,得認為
                              共同海損。

                              船舶或貨物因航程或其後之稽延,所遭受之滅失或毀損 (如船期延

                              滯),及任何間接損失 (如市場損失),均不得認為共同海損。
                           原則四

                              共同海損之犧牲或費用,雖其發生原因係 (共同)  冒險中某方過失
                              所致者,其在共同海損中應受分攤 (擔)  之權利並不受影響;但任

                              何對其有關該項過失之索償成抗辯之行使,不因之有所妨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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