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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 (貳篇)
10.貨物因共同海損所致運費之損失。
三、茲摘錄「約克安特衛普 1974 年規則」之解釋及有關條款於下,供為
參考。
西元 1974 年約克安特衛普規則 (The York-Antwerp Rules 1974)
(解釋規則)
於理算共同海損時,下列各原則及條款,適用於任何與之不一致之
法律及習慣。共同海損之理算應根據各條款處理,如各條款無類似
規定,得比照各原則規定理算之。
原則一
稱共同海損行為者,只限於在共同海事冒險間遭遇海難,為共同
安全及保存財物起見,故意及合理所為或發生之任何非常犧牲或
費用。
原則二
共同海損之犧牲及費用,應由各利害關係方,依照後文規定之基
準分攤 (擔) 之。
原則三
僅限由於共同海損行為所直接發生之滅失、毀損或費用,得認為
共同海損。
船舶或貨物因航程或其後之稽延,所遭受之滅失或毀損 (如船期延
滯),及任何間接損失 (如市場損失),均不得認為共同海損。
原則四
共同海損之犧牲或費用,雖其發生原因係 (共同) 冒險中某方過失
所致者,其在共同海損中應受分攤 (擔) 之權利並不受影響;但任
何對其有關該項過失之索償成抗辯之行使,不因之有所妨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