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6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貳篇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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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 (貳篇)
始。」
本條原只規定在何種條件下保險仍繼續有效,新條款則進一步規
範,如果無法完成條件,則本保險所能獲得保障範圍。另在第二款強調
即使被保險人或其職員不知船舶將開往其他目的地,亦不影響保險效力
係自被保險標的物起運時開始生效的事實。
十一、保險利益條款
修 正 內容: 本 條僅於 增加 Clause 並將 "Underwriters" 修正為
"Insurers",其餘未修正,其意義並未改變。
十二、轉運費用條款
修 正內容: 本條除於 the subject-matter 後加 insured 外, 並將
"Underwriters"改為"Insurers"以及將"servants"改為"employees",其餘未
修正,其意義並未改變。
十三、推定全損條款
修正內容:本條僅於 the subject-matter 後面加 insured,其餘未修
正,其意義並未改變。
十四、增值條款
修正內容:本條僅將" cargo " 與" Underwriters " 修改為"subject-
matter insured"與"Insurers",其餘未修正,其意義並未改變。
十五、保險權益條款
修正內容:本條全文重新改寫,文字用詞更精確,同時原使用
"Insure" (不得受益) 一詞則刪除不再使用。
本條將不得受益標題刪除,主要係在說明應強調保險權益所保障對
象,不應只是以負面表列排除不適用的對象。故修正內容著重在規範保
障對象,即本保險承保被保險人,包括代表簽訂保險契約或其授意下之
有權索償之人或受讓人。另在第二款才表示,保險權益不擴大承保或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