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6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貳篇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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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 (貳篇)






                       始。」
                           本條原只規定在何種條件下保險仍繼續有效,新條款則進一步規

                       範,如果無法完成條件,則本保險所能獲得保障範圍。另在第二款強調
                       即使被保險人或其職員不知船舶將開往其他目的地,亦不影響保險效力

                       係自被保險標的物起運時開始生效的事實。
                       十一、保險利益條款

                           修 正 內容: 本 條僅於 增加 Clause 並將 "Underwriters" 修正為
                       "Insurers",其餘未修正,其意義並未改變。

                       十二、轉運費用條款
                           修 正內容: 本條除於 the subject-matter 後加 insured 外, 並將

                       "Underwriters"改為"Insurers"以及將"servants"改為"employees",其餘未
                       修正,其意義並未改變。

                       十三、推定全損條款
                           修正內容:本條僅於 the subject-matter 後面加 insured,其餘未修

                       正,其意義並未改變。

                       十四、增值條款
                           修正內容:本條僅將" cargo "  與" Underwriters  "  修改為"subject-
                       matter insured"與"Insurers",其餘未修正,其意義並未改變。

                       十五、保險權益條款

                           修正內容:本條全文重新改寫,文字用詞更精確,同時原使用
                           "Insure" (不得受益) 一詞則刪除不再使用。

                           本條將不得受益標題刪除,主要係在說明應強調保險權益所保障對
                       象,不應只是以負面表列排除不適用的對象。故修正內容著重在規範保

                       障對象,即本保險承保被保險人,包括代表簽訂保險契約或其授意下之
                       有權索償之人或受讓人。另在第二款才表示,保險權益不擴大承保或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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