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2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貳篇 (增修訂二版)
P. 162
150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 (貳篇)
六及七除外條款為限。
三、雙方過失碰撞條款
修正內容:
1.本條內容原意不變,只是文字措辭修改,並於後段為符實際,將船
舶發生碰撞時所可向對方索賠者由原船舶所有人 (可能出租非實際營
運),修正為船舶運送人(雖非船舶所有人,但其確為實際運送人),實屬
正確。。
2.原"shipowners" (船舶所有人) 修訂為"carriers" (運送人),惟因本條
內容所指係限於海上運送人,故此 carriers 應指船舶運送人。
四、除外不保條款:一般除外不保條款 (標題刪除)
修正內容:
1.解釋包裝之文字修正,並加入:「此種包裝或配置已由被保險人或
其職員於保險開始生效前已完成,且堪能承受正常運輸過程中之意外事
故」,內容中強調包裝及配置應係堪能承受正常運輸過程中之意外事
故,且特別申明被保險人之職員不包括獨立契約所使用之承攬人。
2."arising from"修訂為"caused by",有加重效果的作用。同時再補加
入:「當被保險標的物裝載於船舶上時,或依正常業務程序,被保險人
知道或應知道破產或債務積欠將會妨礙正常航行。」及「本款不適用於
該保險契約已經轉讓給已買入或已同意買入這批被保險標的物善意受讓
之索賠者。」意即保險人不能以船務糾紛對抗本保險善意受讓第三人。
3.加入"directly or indirectly caused by",同時也將"of war employing
atomic"修訂為"or deviceemploying atomic" (直接或間接使用原子反應裝
置物)。
五、不適航及不適載除外不保條款 (標題刪除)
修正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