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1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貳篇 (增修訂二版)
P. 161

第四章  出口押匯相關疑難問題  149












                                  前言

                                  英國協會貨物險條款 (ICC A.B.C.) 1982 年版係為排除舊式 (1963
                             ICC AR.WA..FPA.)  攏統、語意不清及不明確的規範而予以作一較清楚明

                             確的條款修正 (俗稱新條款),惟新條款使用迄今已超過 27 年,使用期間
                             發生許多條款適用、文句措辭等疑義問題。倫敦保險市場協會及倫敦國

                             際核保協會,共同參酌國際海上保險聯盟所蒐集各地區意見,重新針對
                             該協會條款 (1982 貨物險條款 A、B、C) 中共用條款作了一些修正,期許

                             能正面的符合實務上之需 (修正後 2009 年適用以下簡稱最新條款)。為提

                             供從事國際貿易業者參考,試就該共同條款修正內容及其意義擇要陳述
                             如下:
                             一、風險條款

                                  修正內容:原“provided in”,修改為“excluded by the  provided

                             of  ”。即由原來之「除第 4.5.6 及 7 條規定外」修改為「除第 4.5.6.7 條
                             所規定之除外事項外」。
                             二、共同海損條款

                                  修正內容:

                                  1.將"affreightment"修改為"carriage",僅文字修改其 (運送)  原義無
                             異。

                                  2.原"elsewhere in this insurance" (本保險其他除外條款),於新版修正
                             為" below "  : 「以限於以下四、五、六、七除外條款」。將共同海損與

                             施救費用發生排除適用範圍由除第四、五、六及七條或本保險其他除外
                             條款,最新條款對「或本保險其他除外條款」刪除,縮為以第四、五、
   156   157   158   159   160   161   162   163   164   165   1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