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3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貳篇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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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出口押匯相關疑難問題  151






                                  1. 將原規範 船舶,駁 船及貨櫃 ,運輸工 具分開規 範,刪除 ”
                             conveyance container or liftvan”及”or their servants”等字。增列除外規

                             定不適用於該保險契約已經轉讓給已買入或已同意買入這批被保險標的
                             物善意受讓之索賠者。

                                  本條不適航及不適運二種情形原列為一項規定,現區分為兩項,即
                             將不適航對象船舶或駁船,不適運對象貨櫃或運輸工具 (陸上)  分開個別

                             規 定,而將 貨物險國 際船舶安 全管理除 外不保條 款  (Cargo ISM
                             Endorsment)  精神,仍適用於船舶或駁船之不適航部分,即本規定不適用

                             於善意受讓人,保險人不能對抗善意受讓人。但貨櫃貨運或運輸工具不
                             適安全裝載部份,則未予排除仍可適用,而賦予保險人可對抗善意受讓

                             人,此為兩者最大區別。

                                  按本條不論是不適航或不適運,其先決條件必須是被保險人 (或其職
                             員)  於裝載或裝貨時就不適航或不適運已知情為限,故在第二項規定有關
                             保險人放棄船舶適航性的默示保證,不須再強調被保險人 (或其職員)  已

                             知情為限,故將此先決條件刪除,因保險人如能證明其係知情者,仍可

                             主張其不適航,不會因已放棄默示保證即不能主張適用。
                                  2.將 Underwriters 修改為 Insurers。
                             六、戰爭危險除外不保條款 (標題刪除)

                                  本條未修正

                             七、罷工除外不保條款 (標題刪除)
                                  修正內容:

                                  1.本條罷工除外不保條款稍作修正,擴大內容修改為:(任何代表人
                             或有關組織因採取以武力或暴力方式,藉以直接推翻或影響不論其是否

                             合法成立之任何政府組織的任何恐怖主義行為所致者。)
                                  2.本條原所規範僅係單純以恐怖主義份子或任何人的政治動機所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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