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0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貳篇 (增修訂二版)
P. 160
148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 (貳篇)
2. 保險航程
舊保險單承保危險範圍以海上運輸為主,新保險單承保危險,不
論船舶觸礁、擱淺沉沒、傾覆或陸上運輸工具的翻覆、出軌、地
震、火山爆發等都包括在內,不論何種運輸工具均可承保。
3. 保險致力之開始與終止
舊條款第 1、2 條運輸與終止條款與新條款第 8、9 條大致相同,
但有如下之差異:舊條款規定,船舶在中途港被迫停航終止運送
契約,如標的物仍置於船舶內者,則保險繼續有效,直至卸載後
還有 60 天期效。
新條款則依船舶在該港下錨或停泊開始計算 60 日。
4. 不承保項目
舊條款對貨物包裝不良或不當所引起之損失風險之承擔並不排
除。
新條款增列貨物包裝不良或不當引起之損失明列為不保條款。
據此新舊保險條款內容不同,承保範圍亦迥異,當然不能相互代
替。
綜合上述,可知新舊保險條款內容不同,承保範圍迥異,因此新舊
條款保險單不能相互代替使用,進言之,為配合國外開來信用狀之規
定,台灣保險公司均可依出口商之要求使舊條款簽發舊式保險單。(請參
閱「首篇」第 138 頁、139 頁新舊條款之保險人或承保範圍比較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