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0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貳篇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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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 (貳篇)






                             2. 保險航程
                               舊保險單承保危險範圍以海上運輸為主,新保險單承保危險,不

                               論船舶觸礁、擱淺沉沒、傾覆或陸上運輸工具的翻覆、出軌、地
                               震、火山爆發等都包括在內,不論何種運輸工具均可承保。

                             3. 保險致力之開始與終止
                               舊條款第 1、2 條運輸與終止條款與新條款第 8、9 條大致相同,

                               但有如下之差異:舊條款規定,船舶在中途港被迫停航終止運送
                               契約,如標的物仍置於船舶內者,則保險繼續有效,直至卸載後

                               還有 60 天期效。
                               新條款則依船舶在該港下錨或停泊開始計算 60 日。

                             4. 不承保項目

                               舊條款對貨物包裝不良或不當所引起之損失風險之承擔並不排
                               除。
                               新條款增列貨物包裝不良或不當引起之損失明列為不保條款。

                               據此新舊保險條款內容不同,承保範圍亦迥異,當然不能相互代

                               替。

                           綜合上述,可知新舊保險條款內容不同,承保範圍迥異,因此新舊
                       條款保險單不能相互代替使用,進言之,為配合國外開來信用狀之規

                       定,台灣保險公司均可依出口商之要求使舊條款簽發舊式保險單。(請參
                       閱「首篇」第 138 頁、139 頁新舊條款之保險人或承保範圍比較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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