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5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貳篇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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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出口押匯相關疑難問題 143
依 UCP600 之相關規定,押匯銀行不接受之提單有七:
一、備運提 單 (Received for Shipment B/L) 又稱為待裝提 單,簡稱
Received B/L,係船公司或其代理人雖已收到託運之貨物;而該貨物
尚未裝載於船上前所簽發之提單,雖然備運提單有記載承運之船
名,但該船是否能如期開船,船公司並不負責,即使船隻確實到達
裝貨港,但因其他因素而無法將貨物載於船上,船公司亦僅負責將
貨物改裝於下一航次之船隻而已,所以備運提單只是一張收據,而
非運送契約,故押匯銀行不予接受。惟備運提單,加註已裝船戳記
(On Board Notation) 可予接受。(參閱 UCP600 第 20 條 a 項 ii 款規定)
二、不清潔提單 (Unclean Bill of Lading) 又稱 Foul Bill of Lading 或 Dirty
Bill of Lading,提單上有下列任何一項批註即為不清潔提單。
1. 記載裝船時有關運送貨物的不良狀態。
2. 船公司於接受貨物時,貨物外表雖無不正常的情形,但為推卸責
任,就其受理加以限制的概括批註者。除非信用狀特別規定,否
則銀行將拒絕接受此類提單。(參閱 UCP600 第 27 條)
三、陳舊提單 (Stale B/L) 又稱過期提單,提單在運送人 (船公司) 或其代
理人裝船簽發後,未能在合理期間 (Reasonable Time) 向押匯銀行提
示的提單,信用狀受益人提示提單 (以及其他單證) 如果過遲,不能
在貨物到達前交給受貨人,容易導致貨物變質或增加倉租費用,所
以 UCP600 第 14 條 c 項規定。
「含一份或以上依循第 19 條、第 20 條、第 21 條、第 22 條、第 23
條、第 24 條或第 25 條之正本運送單據者,須由受益人或其代表人
於本慣例所述明之裝運日後二十一曆日內為提示,惟無論如何,提
示不得遲於信用狀之有效期限。」
據此,倘信用狀未規定提示期間,則銀行將拒絕在遲於提單或其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