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6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貳篇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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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 (貳篇)
貨運單據裝運日後 21 天後提示之單據。
換言之,提單的提示超過上述期間者稱為陳舊提單。
四、艙面提單 (On Deck Bill of Lading) 貨物裝載於艙面時,由運送人記
載「 艙面 貨物 (On Deck Cargo) 」 或 「載於 艙面 (Shipping On
Deck)」等字句之提單,因對於裝載於艙面的貨物運送人對其所發生
的危險不須負責所以除非信用狀上有特別規定,否則押匯銀行將拒
絕受理此種提單。(參閱 UCP600 第 21 條)
五、帆船提單 (Sailing Vessel B/L)又稱 Sailing Boat B/L Sailing Ship B/L
為利用風帆推進航行的船舶所發行之提單,無動力之風帆船舶,須
注意季風及風向,順風時當能迅速前行,若遇逆風須以彎曲航行技
術前進,遇無風時得利用櫓漿推進,為落伍的運輸船舶,目前在內
河或沿岸港灣仍有利用此種船隻載運貨物。在國際貿易上,除非信
用狀特別註明,否則銀行不受理由帆船承運貨物的提單。(UCP600
已排除在外)
六、傭船契約提單 (Charter Party Bill of Lading):船東於貨物裝船完竣
後,根據傭船契約 (Charter Party, C/P) 簽發的提單,稱為傭船契約提
單。由於 C/P 上之條款通常優先於傭船提單的條款,因此除非另有
約定,二者條款有牴觸時,傭船提單之條款將失去效力。因此信用
狀統一慣例第 19 條、20 條、21 條規定,除非信用狀特別規定接受
根據傭船契約及以傭船契約上的條款為準而簽發的提單,否則銀行
將拒絕接受傭船提單。
七、貨運承攬商收據 (Forwarder’s Cargo Receipt) F.C.R. (Forwarder’s
Cargo Receipt) 係貨運承攬業者 (freight forwarder) 於接受貨物運送
時,發給託運人之收據,證明已承攬。
並將貨物運至目的地,收貨人於目的地收取該貨物時得不需提出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