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6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貳篇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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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 (貳篇)






                            貨運單據裝運日後 21 天後提示之單據。
                            換言之,提單的提示超過上述期間者稱為陳舊提單。

                       四、艙面提單 (On Deck Bill of Lading)  貨物裝載於艙面時,由運送人記
                           載「 艙面 貨物  (On  Deck Cargo) 」 或 「載於 艙面  (Shipping On

                           Deck)」等字句之提單,因對於裝載於艙面的貨物運送人對其所發生
                           的危險不須負責所以除非信用狀上有特別規定,否則押匯銀行將拒

                           絕受理此種提單。(參閱 UCP600 第 21 條)
                       五、帆船提單 (Sailing Vessel B/L)又稱 Sailing Boat B/L Sailing Ship B/L

                           為利用風帆推進航行的船舶所發行之提單,無動力之風帆船舶,須
                           注意季風及風向,順風時當能迅速前行,若遇逆風須以彎曲航行技

                           術前進,遇無風時得利用櫓漿推進,為落伍的運輸船舶,目前在內

                           河或沿岸港灣仍有利用此種船隻載運貨物。在國際貿易上,除非信
                           用狀特別註明,否則銀行不受理由帆船承運貨物的提單。(UCP600
                           已排除在外)

                       六、傭船契約提單 (Charter Party Bill of Lading):船東於貨物裝船完竣

                           後,根據傭船契約 (Charter Party, C/P) 簽發的提單,稱為傭船契約提
                           單。由於 C/P 上之條款通常優先於傭船提單的條款,因此除非另有

                           約定,二者條款有牴觸時,傭船提單之條款將失去效力。因此信用
                           狀統一慣例第 19 條、20 條、21 條規定,除非信用狀特別規定接受

                           根據傭船契約及以傭船契約上的條款為準而簽發的提單,否則銀行
                           將拒絕接受傭船提單。

                       七、貨運承攬商收據 (Forwarder’s  Cargo Receipt) F.C.R. (Forwarder’s
                           Cargo Receipt)  係貨運承攬業者 (freight forwarder)  於接受貨物運送

                           時,發給託運人之收據,證明已承攬。
                            並將貨物運至目的地,收貨人於目的地收取該貨物時得不需提出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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