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4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貳篇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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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 (貳篇)


















                           在國際貿易實務上以信用狀為付款條件之交易,除非信用狀內有特

                       別規定外,UCP600 不接受之提單有那些?




                           提單 (Bill of Lading)  簡稱為 B/L。係運送人 (Carrier)  或其他代理人

                       所發行交予託運人 (Shipper)  的運送貨物收據,同時為運送人與託運人所

                       訂將貨物由甲地運至乙地的契約憑證。所稱運送人包括輪船公司、鐵路
                       公司及航空公司在內,但在商業習慣上稱「提單」時,通指海運提單
                       (Ocean Bill of Lading) 而言。在台灣民法上稱為載貨證券,其性質有四:

                            1. 運送人收到託運人所委託運送貨物的書面收據 (Receipt)。

                            2. 運送人與託運人間所訂運送契約的憑證 (Evidence of Contract)。
                            3. 可作為物權證券 (Document of Title),提單之持有人可享有提單上

                              所載貨物的權利,其權利包括使用、買賣、償還、抵押等處分之
                              權利。

                            4.  流通證券 (Negotiable Form):除特別註明禁止背書轉讓外,無論
                              提單為記名式或不記名式,均可因背書而轉移物權。

                           由於出口押匯是對出口商之一種融資、墊款之授信行為,押匯銀行
                       為確保債權,對押匯單據 (Shipping Documents) 皆審慎查核,特別對代表

                       物權證券之提單有不符合信用狀或影響所有權之權益之提單不予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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