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1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貳篇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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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出口押匯相關疑難問題 139
單,令本公司相當困惑,因依據信用狀規定其對提單之要求為“Full set
clean on board marine bills of lading made out to order of issuing bank
notify the applicant and marked freight prepaid”,因此請問該提單銀行可
以接受押匯嗎?請詳加說明之。
一、有關海運提單正本的簽發依據 UCP600 第 20 條 a 項 iv 款規定:「為
惟一正本提單或,或如簽發之正本提單超過一份,則為提單上表明
之全套正本。」信用狀要求“Full set clean on board marine bills of
lading”,受益人依規定當應提示全套清潔海運提單,而其所簽發之
全套正本應包含之份數應在提單上表明,如一般實務上船公司所簽
發之三份正本提單會於提單簽發欄上註明“No. of original B(s)/L
THREE (3)”註記以符合上述 UCP600 第 20 條 a 項 iv 款及信用狀規
定。
二、如本題所述,船公司以另外簽發證明書方式表明所簽發提單份數,
實務上誠屬少見,銀行是否接受須視該證明書簽發方式而論,若該
證明書確為船公司 (運送人) 所簽發而成為提單正式附件,而且證明
書上載明有提單號碼、日期、簽發正本份數,為整體提單之一部分
時,則銀行可接受該證明書,否則依據 UCP600 第 14 條 g 項規定
「提示之單據係信用狀未要求者,將不予理會並可退還提示人。」
如此將構成單據瑕疵,而遭銀行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