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7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貳篇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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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出口押匯相關疑難問題 135
中譯如后
1. 船名,建造日期。
2. 船舶國籍。
3. 船舶所屬船公司名稱。
4. 聲明事項,聲明該船舶既非在以色列註冊亦非以色列國家或居民
所有,而且於駛往沙烏地阿拉伯港口係符合沙國政府法律規定。
6. 聲明日期。
7. 船公司或其代理商之簽字。
本公司在大陸投資生產運動器材原本許多零件及原料都從台灣出口
到大陸工廠再加工或組裝,近年來隨著台商工廠之外移大陸,因此這些
零件或原料只好就近向大陸之台商採購,但礙於中、港、台兩岸三地之
貿易限制,即大陸地區法令之種種規定,以致本公司之進、出口與供應
商或進口商間之交易,往往都會透過其設於香港或其他地區之第三家公
司 (其中很多是紙上公司,即所謂的“Paper Company”) 來完成,所以在香
港地區開狀而在第三地區 (如大陸地區) 交貨的情形亦很普遍,在此情形
信用狀規定以「貨運承攬商收據代替提單 (Bills of Lading)」之條款常會
發生,但因每家銀行之觀點不同,某些銀行甚至拒絕接受此條款,造成
本公司很大的困擾,因此盼藉助 貴刊,對貨運承攬商收據 (Cargo Receip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