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2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貳篇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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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 (貳篇)


















                           本公司為一貿易商,經營電腦硬體零組件之進口並轉售給國內電子

                       工廠,最近曾接獲香港某供應商之報價,經雙方洽妥訂約後,賣方要求
                       本公司開出信用狀,經由國內某銀行之 OBU 通知香港的受益人,然其出

                       貨地及交貨地皆為國內某地點的 Bounded Warehouse,因此信用狀規定以
                       “copy of declaration for Transfer lssued by Beneficiary Consigned to the

                       lssuing Bank Instead of B/L”本公司對“Declaration for Transfer”不甚瞭
                       解,可否詳加說明之。





                       一、就一般進口開狀而言,都是進口商向銀行申請開發信用狀給予出口

                           商,出口商在依信用狀之規定安排出貨押匯事宜,而以台灣所處之
                           地理位置來看,貨物之運輸方式不是空運就是海運,類似本題受益

                           人在香港但信用狀卻經由國內銀行 OBU 通知及貨物皆在國內交貨之
                           情形,探究其原因可能是信用狀受益人為國內廠商在國外所設立之

                           子公司或分公司,在香港註冊登記,而其財務或營運皆由國內母公
                           司掌理或控制,因此才有在國內交貨之情形,此有如目前國內銀行

                           OBU 所辦理的「國際金融業務分行 (OBU) 辦理境外客戶出口押匯」
                           作業情形類似。

                       二 、就本題 情形而言 ,因出貨 地及交貨 地皆為某 地點之 “Bound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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