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1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貳篇 (增修訂二版)
P. 141

第四章  出口押匯相關疑難問題  129









                             一、所謂陳舊提單 (Stale B/L)  又稱過期提單,係指提單在運送人或其代
                                  理人簽發後,未能在合理期間 (Reasonable Time)  向押匯銀行提示的
                                  提單稱之,信用狀受益人提示提單 (以及其他單據)  如果過遲,不能

                                  在貨物到達前交給受貨人,容易導致貨物變質,或增加倉租費用,

                                  所以 UCP600 第 14 條 c 項規定「含一份或以上依循第 19 條、第 20
                                  條、第 21 條、第 22 條、第 23 條、第 24 條或第 25 條之正本運送單

                                  據者,須由受益人或其代表人於本慣例所述明之裝運日後二十一曆
                                  日內為提示,惟無論如何,提示不得遲於信用狀之有效期限。」

                                  亦即,提單之提示超過上述期間者,稱為陳舊提單。
                             二、依據 UCP600 第 29 條 a 項之規定

                                  「若信用狀之有效期限或提示之末日,適逢應向其提示之銀行因第
                             36 條所述以外之理由而休業之日,則該有效期限或提示之末日,依各該

                             情形,將順延至次一銀行營業日。」
                                  據此提示日有效期限之展延應包括:


                                  1. L/C 之有效日之末日為星期假日,固定假日時可順展延至次一營
                                    業日。

                                  2.  依 L/C 規定或 L/C 未規定以裝運日後規定提示日之末日為星期假
                                    日,國定假日可順展延至次一營業日。

                                  貴公司於 7 月 20 日裝貨物裝船依 L/C 規定理應於 21 日內,即 8 月

                             10 日前提示押匯文件,但 8 月 10 日為星期假日,當然可延至 8 月 11 日

                             (星期一) 次一營業日提示 (未超過 L/C 之有效期限 8 月 31 日)。
   136   137   138   139   140   141   142   143   144   145   1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