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1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貳篇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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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出口押匯相關疑難問題 129
一、所謂陳舊提單 (Stale B/L) 又稱過期提單,係指提單在運送人或其代
理人簽發後,未能在合理期間 (Reasonable Time) 向押匯銀行提示的
提單稱之,信用狀受益人提示提單 (以及其他單據) 如果過遲,不能
在貨物到達前交給受貨人,容易導致貨物變質,或增加倉租費用,
所以 UCP600 第 14 條 c 項規定「含一份或以上依循第 19 條、第 20
條、第 21 條、第 22 條、第 23 條、第 24 條或第 25 條之正本運送單
據者,須由受益人或其代表人於本慣例所述明之裝運日後二十一曆
日內為提示,惟無論如何,提示不得遲於信用狀之有效期限。」
亦即,提單之提示超過上述期間者,稱為陳舊提單。
二、依據 UCP600 第 29 條 a 項之規定
「若信用狀之有效期限或提示之末日,適逢應向其提示之銀行因第
36 條所述以外之理由而休業之日,則該有效期限或提示之末日,依各該
情形,將順延至次一銀行營業日。」
據此提示日有效期限之展延應包括:
1. L/C 之有效日之末日為星期假日,固定假日時可順展延至次一營
業日。
2. 依 L/C 規定或 L/C 未規定以裝運日後規定提示日之末日為星期假
日,國定假日可順展延至次一營業日。
貴公司於 7 月 20 日裝貨物裝船依 L/C 規定理應於 21 日內,即 8 月
10 日前提示押匯文件,但 8 月 10 日為星期假日,當然可延至 8 月 11 日
(星期一) 次一營業日提示 (未超過 L/C 之有效期限 8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