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8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貳篇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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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 (貳篇)
本行受進口商委託開立信用狀到馬來西亞購買原料,有關押匯文件
經由押匯銀行送達本行後因進口商發生財務危機,遲遲未前來贖單,本
行為保障債權乃持受貨人指名為本行之全套提單向船務代理商辦理提
貨,但船務代理商表示「受國外提單簽發人 (運送人) 之指示,放貨給進
口商,若有任何疑問請逕洽提單簽發人,貴行若欲主張權利,亦應向提
單簽發人為之」云云,請問:
1. 船務代理人之說詞合理嗎?
2. 為維護本行權益應採取何種措施?
一 、答覆 來函 問題前 應先 瞭解提 單之 功能與 交貨 關係提 單 (Bill of
Lading,簡稱 B/L) 是由船長、運送人 (船公司) 或其代理所簽發,證
明託運貨物已收到或已裝載於船上,並約定負責將該項貨物運往目
的地交給提單持有人的有價證券。
又根據漢堡規則 (Hamburg Rules 1978) 第 1 條第 7 款提單的定義:
「提單是指一種以證明海上運輸契約及貨物由運送人接管或裝船,
以及運送人據以保證在目的地交付貨物的單證。單證中關於貨物應
按記名人的指示或不記名人的指示交付,或交付提單持有人的規
定,即構成了此一保證。」從上述定義得知,提單有下述四種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