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5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貳篇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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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出口押匯相關疑難問題  123


















                             1.  不可轉運之海運貨單 (Non-Negotiable Sea Waybill)  與海運提單

                                (Marine Bills of Lading) 有何不同?
                             2.  使用不可轉讓之海運貨單是否對貨主 (出口商)  權益較無保障?應如何

                                因應?





                             一、不可轉讓之海運貨單英文為 Non-Negotiable Sea Waybill 係源自於
                                  空運提單 (Air Waybill),因此其與空運提單之性質頗為類似。此種
                                  運送單據原使用於歐洲大陸、北歐、北美等內海,及內河水運發達

                                  之鄰近國家貿易運輸上,在遠東地區使用不可轉讓之海運貨單並不

                                  多,然因國際商會於 1990 年國貿條規 (INCOTERMS)  中,已採用
                                  「運送單據」取代以往之「提單」,意即「擴大提單」一詞所使用

                                  之範圍,同時英國在 1992 年“Carriage of Goods by Sea Act”中將運送
                                  單據所規範之範圍係包括提單 (Bill of Lading)、海運貨單 (Sea

                                  Waybill)  及小提單 (Delivery Order) 3 種,因此國際商會於修訂信用
                                  狀統一慣例 (UCP500) 時第一次正式將其納入為運送單據之一,爾後

                                  UCP600 第 21 條亦明訂不可轉讓之海運貨單可接受之要件,以增加
                                  其使用性。

                                  基本上海運提單──為一種載貨證券、具備有貨物收據 (Receipt)  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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