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7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貳篇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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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出口押匯相關疑難問題  125






                                  單須以開狀銀行為單據上之受貨人 (Consignee)  及到貨之被通知人
                                  (Notify Party),以規避其風險。該風險亦即出口商所須承擔之風險,

                                  依本題之情況,若信用狀規定不可轉讓之海運貨單上之受貨人為買
                                  主或進口商,則出口商可能承擔貨物逕被提領後,進口商以單據瑕

                                  疵或找些牽強理由來拒付之風險,致使其權益受損,此為出口商所
                                  須瞭解的。

                                  為防範及減低此風險,出口商可採取下述措施以為因應:
                                  1.  慎選客戶並事先作好徵信工作,因為信用良好的客戶是減低風險

                                    的不二法門。
                                  2.  瞭解交易性質,慎訂貿易契約,如本題情況,買主要求以不可轉

                                    讓之海運貨單以代替海運提單,應事先瞭解其原因,並明訂於契
                                    約中,以減少不必要之糾紛,期能降低風險。

                                  3.  瞭解貨物之特性及信用狀統一慣例之規定,以選用適當之運送方
                                    式及工具及運送單據,以避免造成運送單據之問題。

                                  4.  為降低風險,可將風險透過銀行 (如開狀銀行)  來分擔,如本題情

                                    形,買方既要求提示不可轉讓之海運貨單以代替海運提單時,則
                                    可於契約中約定該等單據須以開狀銀行為受貨人 (Consignee),由
                                    開狀銀行共同來分擔風險,如此亦可降低其本身所承擔之風險。

                                  5.  瞭解船公司或航空公司之提貨、交貨作業之流程,以備需要時作

                                    適當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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