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7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貳篇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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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出口押匯相關疑難問題 125
單須以開狀銀行為單據上之受貨人 (Consignee) 及到貨之被通知人
(Notify Party),以規避其風險。該風險亦即出口商所須承擔之風險,
依本題之情況,若信用狀規定不可轉讓之海運貨單上之受貨人為買
主或進口商,則出口商可能承擔貨物逕被提領後,進口商以單據瑕
疵或找些牽強理由來拒付之風險,致使其權益受損,此為出口商所
須瞭解的。
為防範及減低此風險,出口商可採取下述措施以為因應:
1. 慎選客戶並事先作好徵信工作,因為信用良好的客戶是減低風險
的不二法門。
2. 瞭解交易性質,慎訂貿易契約,如本題情況,買主要求以不可轉
讓之海運貨單以代替海運提單,應事先瞭解其原因,並明訂於契
約中,以減少不必要之糾紛,期能降低風險。
3. 瞭解貨物之特性及信用狀統一慣例之規定,以選用適當之運送方
式及工具及運送單據,以避免造成運送單據之問題。
4. 為降低風險,可將風險透過銀行 (如開狀銀行) 來分擔,如本題情
形,買方既要求提示不可轉讓之海運貨單以代替海運提單時,則
可於契約中約定該等單據須以開狀銀行為受貨人 (Consignee),由
開狀銀行共同來分擔風險,如此亦可降低其本身所承擔之風險。
5. 瞭解船公司或航空公司之提貨、交貨作業之流程,以備需要時作
適當處理。